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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Dec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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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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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议案六: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 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乘积。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 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 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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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 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争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上述独立董事的推荐人选在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 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 数。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 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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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或监事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 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10日 提出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当次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 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
4、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董事会秘书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等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累积表决票数 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 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间,自然人股东或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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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理人、法人股东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项等。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 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 其所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投票表决权总数即累积表决票数(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 所投的票数 。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的票数之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的 累积表决票数,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一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的 累积表决票数,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所有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某一股东所投的选票之和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低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下时(不包括三分之二),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 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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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 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且已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 举。若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不 包括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 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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