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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Dec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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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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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议案二: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公司利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长 效机制,杜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购入或减持公司股票前应主动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部相关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许可下方可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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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 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 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其 职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 会组织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检查、 监督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等情 况,认真阅读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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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理建议。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 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 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促使公司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 资料,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 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严重程 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追加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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