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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y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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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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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长期战略目标, 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 当;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情况、实施的可行性及 必要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的影响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 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 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与铜陵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投资协 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光伏领域优势及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 机遇,依托公司光伏管理团队丰富的经验和铜陵狮子山管委会的产业政策支持, 投资建设 20GW 高效光伏电池片产业基地项目,实现公司主营光伏电池片业务

产能快速提升,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是公司实施战略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此次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与铜陵狮子山高新 区管委会签订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林善浪 刘黎明 何少平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