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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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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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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 2017-059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拟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不超过7,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拟使用超募资金不 超过2,500万元用于偿还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度尚需支付的 银行贷款;拟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34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55元。截至2010年9月28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82,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20.2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779.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大信验字[2010]第3-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 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公司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正在运营的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1、2011年1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 资金投资喀什飞龙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议案》,同 意使用超募资金36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喀什飞龙余热电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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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4年6月9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正常运营。
2、2014年10月24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 募资金及超募资金利息收购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及利息23,800.00万元收购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的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 限公司的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格尔木神光100%的股权。该项目于2014 年11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正常运营。
截至2017年6月29日,公司超募资金及利息为3.88亿元。
三、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必要性
(一)拟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用于偿还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因天气及限电政策影响,其收益一直未达预期,且由 于存在大额借款及电价补贴延迟发放等原因,导致收支严重不平衡,面临较大的贷款 偿还压力。格尔木神光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15年,分 期还本付息,2017年12月31日前尚需支付本息合计不超过2,500万元(其中2017年9月 20日需支付利息约586.16万元,2017年12月20日需支付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约 569.32万元,具体金额届时以银行通知为准)。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 用于偿还格尔木神光的部分银行贷款,有利于保障格尔木神光的日常经营,缓解短期 资金压力。
(二)拟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随着国内余热发电市场的持续低迷,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余热发电面临着严峻的挑 战,而现有光伏发电业务也受制于限电情况的影响,暂时保持营收相对稳定。为了保 障可持续盈利能力,公司一直在加大力度拓展海外余热发电市场和国内外光伏发电市 场,以及其他新能源产业和新能源衍生行业等,公司对经营性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因此 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求,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节约公司财务费用,发挥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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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将部分超募资金4,500万元用于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后的12个月,按目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12个月内可为公司减少财务费用约195.75万元。
综上,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 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批准程序
2017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不超过7,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其中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用于偿还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 有限公司2017年度尚需支付的银行贷款;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公司 的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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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 的,也是必要的,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及子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不影响公司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可以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的稳定持续经营,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王庆刚、尤墩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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