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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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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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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2014-024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于 201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大 连吉通燃气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7,855 万元对大连吉通燃气有限 公司(简称:吉通燃气)进行增资,增资后易世达持有吉通燃气 65%的股权,成为 控股股东;吉顺投资持有吉通燃气 35%的股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14-003、 00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吉通燃气与公司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及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吉通燃气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账号为610039399,截止2014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27,85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易世达吉通燃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吉通燃气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齐鲁证券。吉通燃气存 单不得质押。
二、吉通燃气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易世达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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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对易世达募集资金在吉通燃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易世达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吉通燃气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半年对吉 通燃气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吉通燃气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庆刚、程建新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吉通燃气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吉通燃气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 吉通燃气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吉通燃气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吉通燃气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吉通燃气或者齐鲁证 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吉通燃气、专户银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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