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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Sep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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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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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2011-022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喀什 飞龙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议案》: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与喀什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什飞龙”)共同组建“喀什 易世达余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持股75%;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投资建 设喀什飞龙现有的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并负责运营。总投资 约4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喀什飞龙出资1200万元,公司以超募资金出资3600万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成立后的项目公司办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与开户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事宜。2011年8月11日,该项目公司在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喀什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于注册地设立了募 集资金管理专户。(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第2011-002、003、01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项目公司与公司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 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3012341029022188867,截止2011年8月19日, 专户余额为3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喀什飞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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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项目公司 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齐鲁证券。项目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项目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公司和专 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项目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应彪、程建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项目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项目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项目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项目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项目公司和专户银行,同时按监 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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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齐鲁证券可 以要求项目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项目公司、专户银行、齐鲁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齐鲁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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