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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Oct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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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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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 2019-109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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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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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9年10月3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参加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为58,45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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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01 选举刘振东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 1.02 选举洪家新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 1.03 选举蔡燕玲女士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 1.04 选举李少杰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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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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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选举金炳荣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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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选举孙佩学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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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 2.03 选举计小青女士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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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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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选举韦巍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 3.02 选举姜德军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9年10月)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票58,45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为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沈丽丽律师、喻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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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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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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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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