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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l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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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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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大连易世达新能 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7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属正常交易事项的资金往来,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 定,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发生 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北京华数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上海易世达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名称暂定,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 中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4000万元,持有该公司80%的股权;华数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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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本次交易涉及潜在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暨关联交易是合 理的,具有可行性,上述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影响公司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 易事项。

四、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审计机 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原则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对于继续聘请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侯宏启 肖作平 林志

日期:201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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