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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Feb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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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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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曾学敏)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谨慎、 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担任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15 年5 月26 日任期届满,现就 本人2015 年1 月1 日至5 月26 日任期内的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15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 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5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 缺席的情况,其中现场表决1 次,通讯表决4 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经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内容,本人认为董事会审议 的议案均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在2015 年度参加的5 次董事 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5 年1 月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对《关 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大连吉通燃气有限公司65%股权的议案》和《关于转让控股子 公司大连易世达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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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人认为:上述事项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战略调整,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终止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大连吉通燃气有限公司和大连易世达燃气 有限公司并对外转让股权事项,同意提交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 年2 月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对《关 于201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关于2015 年与主要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4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

(三)2015 年3 月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对《关 于转让参股公司山东鑫能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9%股权的议案》和《关于使用 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在保证 公司的正常运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及投资活动积极拓展不受影响的 前提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 亿元的闲置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超过1 亿元, 闲置的超募资金不超过3 亿元)购买一年期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 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向公司股东大 会提请审议事宜。

(四)2015 年5 月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对《关 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第二届董事会三年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经审查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和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公司法》(2014 年)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未发 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提名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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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上述提 名提交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任审计机构事项,本人认为: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执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因此 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公 司终止天然气业务并转让相关业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事项,逐项做了审慎核查, 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战略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有效地监督和检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不存在提议 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曾学敏 2016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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