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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Feb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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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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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林志)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在2015 年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和议案, 并对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就2015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本人于2015 年5 月26 日,经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2015 年度任职期间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 组织召开的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 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5 年度任职期间内,公司共召开3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 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其中现场表决0 次,通讯表决3 次。经认真审阅会议各 项议案内容,本人认为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在2015 年度参加的3 次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 况。

本人认为,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规定,本着独 立、客观的立场,本人在2015 年度任职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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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一)2015 年5 月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关于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分别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于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选举 和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2、 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最新)第一百四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 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存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3、上述人员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 等,能够胜任其职务,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 此,本人同意选举董事赖建清担任董事长,聘任吴爱福担任总裁,聘任韩家厚、 梁育强担任副总裁,聘任韩家厚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2015 年8 月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对《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非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以及“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 年上半年,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属正常交易事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15 年4 月9 日,公司就为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 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50,000 万元,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2、关于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5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3、关于非独立董事津贴的意见:为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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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反映董事付出的劳动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充分调动董事的积极性,公司结合 地区、行业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消费水平,拟对部分董事发放津贴。经 审核,上述津贴方案制定合理,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同意《关于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情况的调查。本人在2015 年度通过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多方面了解公司的内部治理、 募投项目运行及相关财务状况;日常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 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在监督中促进公司日趋完善,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进行了有 效地监督和检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 人,在2015 年度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2015 年度 与其他委员一起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充分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职责。

四、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 的情形;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6 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勤勉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独立董事:林志

2016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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