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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Oct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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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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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使用(2012 年 8 月修订)》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及何启贤先生的个人履 历等资料,我们认为,何启贤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其教 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任职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长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选举何启贤先生担任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
二、关于增补韩家厚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第二届董事会严格资格审查,拟提名增补韩家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 事。根据其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 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超募资金利息收购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 股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超募资金利息人民币23,800万元收购格 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格尔木神光)100%股权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 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拓展开辟了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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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人民币23,800万元收购格尔木神光100% 股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若成功收购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将相应承继履行其 原股东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对格尔木神光担保额度为5亿元人民 币的《保证合同》。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履行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义务。
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曾学敏 尹师州 穆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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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