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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Aug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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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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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 2011-017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于2011年8月21日上午10:00在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2号众利大厦B座20层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3人通讯表决),唐金泉因公出 差委托何启贤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会议由董事长刘群女士主持,经全体董事通过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2011年8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1年8月23日的《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大连 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及完善。具体修改内 容对照如下:
|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 五 条 |
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学子街2 号1 号楼3 单元4 楼, 邮编:116023。 |
公司住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2 号B 座15-19 层,邮编:116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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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条 |
新增 |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 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 十 三 条 |
新增 |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 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 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00 万股,均 为普通股。 |
2009 年9 月21 日,根据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股本1100 万股,公司股本由 3300 万股增加至4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易 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0]1234 号”文)核准,2010 年9 月28 日,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 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50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5900 万股,均为 普通股。 2011 年5 月10 日,经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现有总股本5900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 股送红股5 股,派2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境外合格机构 投资者实际每10 股派1.3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18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 二 十 八 条 |
新增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 四 十 条 |
新增 |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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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对外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上述第(四)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第 五 十 三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代表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 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 七 十 七 条 |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 外投资或担保,其相应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或净资产的50%)的事项; |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或债务重组,其相应金额单笔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或在一年内累计达 到或超过总资产50%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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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十 八 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 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 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
|---|---|---|
| 第 九 十 八 条 |
新增 |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 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 戒的其他情况。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 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新增 | 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
|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
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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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制 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或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 或质押(非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宜,其相应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2%(或净资产的5%),低于20% (或净资产30%)的事项的决定 权。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 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制度,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以上,30%以下,且一年内累计决定权不超过 总资产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以上,30%以下,且一 年内累计决定权不超过总资产5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三) 单笔融资、资产抵押、资产质押金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且一年 内累计决定权不超过总资产50%; (四) 单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金 额小于500 万元; (五) 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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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 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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