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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Aug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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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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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 2011-017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于2011年8月21日上午10:00在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2号众利大厦B座20层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3人通讯表决),唐金泉因公出 差委托何启贤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会议由董事长刘群女士主持,经全体董事通过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1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2011年8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1年8月23日的《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大连 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及完善。具体修改内 容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学子街2 号1 号楼3 单元4 楼,
邮编:116023。

公司住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32 号B 座15-19
层,邮编:116023。

==> picture [440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新增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
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新增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
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
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00 万股,均
为普通股。
2009 年9 月21 日,根据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股本1100 万股,公司股本由
3300 万股增加至4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易
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0]1234 号”文)核准,2010
年9 月28 日,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
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500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5900 万股,均为
普通股。
2011 年5 月10 日,经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现有总股本5900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 股送红股5 股,派2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境外合格机构
投资者实际每10 股派1.3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1800万股,均为普通股。




新增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新增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 picture [440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对外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上述第(四)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代表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
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
外投资或担保,其相应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或净资产的50%)的事项;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或债务重组,其相应金额单笔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或在一年内累计达
到或超过总资产50%的事项;

==> picture [440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
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
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
式进行征集。




新增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
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
戒的其他情况。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
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新增 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
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制
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或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
或质押(非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宜,其相应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2%(或净资产的5%),低于20%
(或净资产30%)的事项的决定
权。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
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制度,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 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以上,30%以下,且一年内累计决定权不超过
总资产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以上,30%以下,且一
年内累计决定权不超过总资产5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三) 单笔融资、资产抵押、资产质押金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且一年
内累计决定权不超过总资产50%;
(四) 单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金
额小于500 万元;
(五) 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picture [440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 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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