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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Sep 27, 2020
55137_rns_2020-09-27_676621db-36e2-464d-ad4e-d388cd4740e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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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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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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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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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聆达股份”)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海嘉悦”) 持有的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新能源”)70%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聆达股份的委托,担任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中泰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
2、上市公司聘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
3、上市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
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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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 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 的相关规定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丁 琦 孙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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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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