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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Sep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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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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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 核查意见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 式购买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本重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聆达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 四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 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 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1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 计算的适用意见》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 后 12 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 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相应指标 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经核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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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丁 琦 孙亨利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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