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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Apr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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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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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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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正文 ................................................................................................................................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 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4 五、结论意见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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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 00054 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登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等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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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 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具体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由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6 日,与 会议召开日期即 2023 年 4 月 11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58,453,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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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上述人士提交了 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6 项,其中需要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 5 项,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1 项。上述议案需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已分别获 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 (一)《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四)《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五)《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相同,不 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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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 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456,0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456,0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456,0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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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56,0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8,456,0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456,06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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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以及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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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负责人: 王有限

经办律师: 方新哲

经办律师: 蔡卓伦

202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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