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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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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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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意字【2018】第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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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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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意字【2018】第56 号

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梁永刚、于业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 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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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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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列席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0日15:30在大连高新园 区火炬路32号B座2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9日15:00至2018年5月10日15:00的 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5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 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3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时间如期召开,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现场会议情况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司核查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有5人,其中4人出席现场会议,1人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与会议,均为2018年5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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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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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85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 证和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振东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即: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 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5、 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6、审议《关于2018年银行综合授 信业务的议案》,7、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8、审 议《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9、审议《关于监事津贴的 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 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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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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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并提供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所有 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永刚 于业汶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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