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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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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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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以下简称“本 所”)指派曲旭成、曹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法 律文件及其它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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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2年4月20日9:30分在大连高新园区 火炬路32号B座20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为2012年4月13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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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21人,均为2012年4月13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62,561,8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3.0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 证和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 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群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2年3月24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1、《2011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2、《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11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4、《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8、《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9、《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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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 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对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全 部议案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并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2、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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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经办律师:曲旭成
曹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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