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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PAY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y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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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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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 | 9170 |
|---|---|---|
| 版本 | 4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日期 | 115 / 5 / 26 |
| 頁次 | 1 / 11 |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凡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均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資產範圍: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
二、不動產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係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條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關係人,係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相關公報或解釋令所規定者。
四、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子公司」,係指依金管會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相關公報及解釋令所規定者;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聯屬公司」係指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之統稱。
五、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專業估價者」,係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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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六、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事實發生日」,原則上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為準(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七、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大陸地區投資」,係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八、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事實發生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九、本處理程序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本程序中未定義之用詞,悉依證券主管機關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與非屬聯屬公司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一、本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總額不得高於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二、本公司非屬聯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百;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非屬聯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高於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百。
三、本公司投資個別非屬聯屬公司之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之各子公司其投資個別非屬聯屬公司之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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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董事會追認;超過一定額度內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招標或其他方式為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超過一定額度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如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單位及管理單位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單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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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六)、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價格應依有價證券之市價等決定之,其每筆或每日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下,授權董事長為之,金額超過一定額度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價格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價格議定之,其每筆或每日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下,授權董事長為之,其金額超過一定額度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同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參與子公司初次設立認股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依本公司相關核決權限及作業規範辦理。俟後取得或處分子公司之有價證券則依前述(一)、(二)之規定辦理。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於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務主管負責執行。
四、取得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依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交易事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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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九條:向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先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若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幣三億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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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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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應將本第三項第(五)款第1點及第2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八)、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申報、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編製自預訂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合理性,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並應提報下次股東會報告;交易金額達本處理程序第十四條規定之標準者,並應辦理公告。
(九)、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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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投資政策係不得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日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日召開董事會。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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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如下:
-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四)、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參與公司之權利義務
- 違約之處理。
-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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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買賣國內公債。
-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非為關係人交易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四)、前述第四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每筆交易金額。
-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五)、本公司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二、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以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 | 9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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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 4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日期 | 115 / 5 / 26 |
| 頁次 | 11 / 11 |
第十五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如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及抄送。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三、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對子公司監督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罰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若有違反本處理程序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規章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七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若主管機關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有所修正原發佈函令時,本公司應從其新函令之規定。
第十八條:實施與修訂
本處理程序應先經審計委員會決議,再經董事會通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本處理程序訂定於民國112年1月16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13年1月2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