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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Group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Feb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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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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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3 证券简称:百合花 公告编号:2021-002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 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31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500 万股的 1.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合花”或“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 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经五路 1768 号;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 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主要会计数据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 营业收入 | 1,981,145,583.99 | 1,813,059,742.57 | 1,510,888,564.9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27,222,640.91 | 189,544,962.30 | 132,984,098.0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11,470,022.27 | 165,115,854.40 | 102,737,582.61 |
| 2019 年12 月31 日 | 2018 年12 月31 日 | 2017 年12 月31 日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587,460,419.83 | 1,418,932,700.10 | 1,269,887,73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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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2,779,698,644.91 | 2,308,553,571.48 | 2,048,803,775.60 |
|---|---|---|---|
| 每股净资产 | 7.06 | 6.31 | 5.64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1 | 0.84 | 0.5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16 | 14.13 | 10.92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陈立荣、陈卫忠、王迪明、 陈鹏飞、张灵霖、陈燕南,独立董事田利明、章靖忠、周夏飞。
-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宣勇军、监事车磊、职工 代表监事徐涛。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 人,分别是:王峰、覃志忠、蒋珊。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 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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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31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500.00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授予 272.52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500.00 万股的 0.87%;预留 42.48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500.00 万股的 0.13%,预留部分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额的 13.49%。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部分未 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5 人,包括: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中层管理人员;
-
3、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分)公司具有雇 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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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不得存在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
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 的比例 |
|---|---|---|---|---|
| 王峰 | 副总经理 | 17.10 | 5.43% | 0.05% |
| 覃志忠 | 副总经理 | 15.30 | 4.86% | 0.05% |
| 蒋珊 | 财务总监 | 10.80 | 3.43% | 0.03% |
| 陈燕南 | 董事 | 7.20 | 2.29% | 0.02% |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101人) | 222.12 | 70.51% | 0.71% | |
| 预留部分 | 42.48 | 13.49% | 0.13% | |
| 合计(105人) | 315.00 | 100.00% | 1.00%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
- 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 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12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7.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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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
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20 元的 50%,为每股 7.10 元;
-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
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93 元的 50%,为每股 6.97 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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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二)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权登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 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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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
注:1、以上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但剔除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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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2、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限 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 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为业绩基数,考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
注:1、以上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但剔除股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2、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票融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则计算解除限 售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全部 或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对应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取 消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为授予价。具 体如下:
| 评价标准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
| 解锁比例 | 100% | 85% | 70% | 0 |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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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发行股票融资或收 购资产行为产生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净利润指标反 映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基于合 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 中短期目标,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 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 带来更长远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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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得授予的时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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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或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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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 请股东大会授予,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予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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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 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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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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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 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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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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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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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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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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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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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 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 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 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 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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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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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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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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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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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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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 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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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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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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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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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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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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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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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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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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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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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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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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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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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出现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 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 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应当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六)回购注销原则
- 1、回购数量的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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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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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与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与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 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 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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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预估授予日在 2021 年 3 月初,以 2021 年 2 月 18 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 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21 年 2 月 18 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7.22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5.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272.52 万股,按照 相关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1,967.59 万元。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初完成首次授予,预计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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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
| 272.52 | 1,967.59 | 1,065.78 | 623.07 | 245.95 | 32.79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
解除限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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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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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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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合 计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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