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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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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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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百合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 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 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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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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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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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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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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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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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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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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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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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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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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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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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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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之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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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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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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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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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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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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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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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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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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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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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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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其他合适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 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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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 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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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途径。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 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征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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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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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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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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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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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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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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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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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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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 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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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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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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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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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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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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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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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 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工作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 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以下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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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二)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 间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中规定并宣布。股东要求 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 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 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 股东的发言;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表意见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 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并不得 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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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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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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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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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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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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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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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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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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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提供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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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 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 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 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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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在选举董事、监事的 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 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候选董事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 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如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师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 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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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计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暂缓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 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会议签到簿、出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表 决票、表决结果汇总表、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或秘书处委托 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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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 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 其退场。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通过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 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七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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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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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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