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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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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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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百合花
公告编号:2016-003
证券代码:603823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5 号)核准,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625 万股,其中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4,5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1,12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0.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不含老股转让)为人民币 47,700 万元。上述资 金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16SHA1021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萧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
| 1 |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江东支行 |
1202090429900099001 | 年产8,000吨高性能与环 保型有机颜料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
24,300 |
|---|---|---|---|---|
| 2 |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 临江支行 |
8110801013100826803 | 年产8,000吨高性能与环 保型有机颜料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00 |
| 3 |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萧山 江东支行 |
95150154740003118 | 年产8,000吨高性能与环 保型有机颜料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
8,000 |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
支行的下级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江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 行的下级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东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下级支行。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含老股转让)为人民币47,700万元,扣除保荐费、承 销费用(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4,3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8,000 吨高性能与环保型有机颜料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以及支付公司 IPO 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纪荣涛、欧阳祖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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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东支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江 支行分别按月(每月 3、10、2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银河证券三方各持一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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