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IEN CHANG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Nov 14, 2018
52079_rns_2018-11-14_fac3226d-7a43-4b86-81c0-bdac079c6663.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 107年度及 106年度
(股票代碼 2431)
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六段 501號11樓 話: $(02)8792-1666$ 電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07年度及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目 錄
| 項 | 目 | 頁 | 次 | ||
|---|---|---|---|---|---|
| 封面 | $\mathbf{1}$ | ||||
| 二、 | 目錄 | $2 \sim 3$ | |||
| 三、 | 聲明書 | $\overline{4}$ | |||
| 四、 | 會計師查核報告 | $5 - 9$ | |||
| 五、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10 \sim 11$ | |||
| 六、 | 合併綜合損益表 | 12 | |||
| 七、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13 | |||
| 八、 | 合併現金流量表 | $14 \sim 15$ | |||
| 九、 |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16 - 60$ | |||
| $(-)$ | 公司沿革 | 16 | |||
| $(\equiv)$ |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16 | |||
| $(\equiv)$ |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6 - 19$ | |||
| $(\n$ [四 ] |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9 - 27$ | |||
| $(\boldsymbol{\mathcal{I}})$ |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性之主要來源 | 27 | |||
| $($ 六) |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28 \sim 43$ | |||
| (t) | 關係人交易 | $44 \sim 45$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45 |
| 項 | 目 | 頁 次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45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45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45 | |
| $(+$ 二)其他 | $45 \sim 58$ | |
| (十三)附註揭露項目 | 58 | |
| (十四)營運部門資訊 | $58 \sim 60$ |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聲明書
本公司107年度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依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 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8) 財審報字第 18003438 號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聯昌集團」)民國107年及106年 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 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聯昌集團民國 107 年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聯昌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聯昌集團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聯昌集團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關鍵查核事項-存貨跌價損失
事項說明
存貨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二);存貨重要會計估計及假設請詳合併財務
$~5$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886 (2) 2729 6686, www.pwc.tw

報告附註五(二):存貨備抵跌價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五)。
聯昌集團民國 107年12月31日之存貨餘額計新台幣487,782仟元(備抵跌價捐失 為新台幣49,992仟元),佔合併資產總額21%。聯昌集團主要業務為生產銷售電源供應 器,其銷售之電源供應器主係用於顯示螢幕中,由於電子產品生命周期變動快速,相關 電源供應器需配合銷售客戶之相關規格需要備貨供應,故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 風險。聯昌集團存貨評價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並對超過特定期間貨齡或 過時陳舊之存貨個別判斷跌價損失。
因聯昌集團針對過時陳舊存貨評價時所採用之存貨呆滯評估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 斷及估計具高度不確定性,考量聯昌集團之存貨及其備抵跌價損失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 故本會計師將存貨備抵跌價損失評估列為本年度重要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
- 依聯昌集團產業特性及營運環境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 與程序之合理性及一致採用,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做之存貨分類及判斷過時陳舊 存貨項目之合理性。
-
- 瞭解聯昌集團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 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
- 瞭解聯昌集團用以評價之存貨貨齡報表系統邏輯之適當性,以確認報表資訊與其政 策一致。
-
- 複核各項存貨呆滯及陳舊之估計基礎適當性,並抽核存貨庫齡正確性,重新核算及 評估決定備抵損失之合理性。
關鍵查核事項-發貨倉之銷貨收入截止
事項說明
聯昌集團民國107年度營業收入計新台幣 2,428,431 仟元,收入認列會計政策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六);營業收入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五)。
聯昌集團之銷貨型態主要分為工廠直接出貨及發貨倉出貨兩類。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規定,銷貨收入應於客戶提 貨時即客戶已具有主導資產之使用並取得該資產之幾乎所有剩餘效益之能力時始認列。 聯昌集團主要依發貨倉保管人所提供報表或其他資訊,以發貨倉之存貨異動情形作為認 列收入之依據。因發貨倉存於多個地區,保管人眾多,各保管人所提供資訊之頻率與報

表内容亦有所不同,易造成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之情形。
由於聯昌集團每日發貨倉銷貨交易仰賴人工處理,且財務報表結束日前後之交易金 額對財務報表之影響致為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將發貨倉銷貨之收入截止列為查核重要 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
- 詢問管理階層與發貨倉定期對帳之相關內部控制程序。
-
- 瞭解及評估發貨倉交易相關之內部控制,並核對廠商提貨明細報表(含品名、數量、 金額及時間)與銷貨憑證,驗證發貨倉銷貨收入與系統立帳之金額、時間是否相符。
-
- 針對期末截止日前後一定期間之發貨倉銷貨收入交易執行截止測試,包含核對發貨 倉保管人之佐證文件,以及驗證帳載存貨異動與銷貨成本結轉記錄於適當期間。
-
- 針對期末存貨餘額較大之發貨倉執行發函詢證或擇要觀察存貨盤點,並核對至系統 及帳載庫存數量。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7年度及106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聯昌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聯昌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聯昌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聯昌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聯昌 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 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聯昌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5.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 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聯昌集團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聯昌電子 企 合 |
司及子公司 表 |
|||||||
|---|---|---|---|---|---|---|---|---|
| 民國 | $31$ $\Box$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資 產 |
附註 | 107 年 金 |
12 月 額 |
31 日 $\%$ |
106 年 金 |
12 月 31 額 |
日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532,861 | $23$ \$ | 809,788 | 34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六(二)及十二(四) | |||||||
| 融資產一流動 | 92,075 | 4 | 90,124 | $\overline{4}$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四) | 542,136 | 24 | 367,904 | 16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t | 7,818 | 5,972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13,590 | 1 | 21,154 | 1 | |||
| 130X | 存貨 | 六(五) | 487,782 | 21 | 384,239 | 16 | ||
| 1410 | 預付款項 | 8,053 | 1 | 7,624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296 | 492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684,611 | 74 | 1,687,297 | 71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六(三)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112,674 | 5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 二(四) | 165,270 | 7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六)及七 | 279,865 | 12 | 300,068 | 13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七) | 164,615 | $\boldsymbol{7}$ | 166,911 | $\overline{7}$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2,647 | $\mathbf{1}$ | 13,402 | $\mathbf{1}$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一) | 24,430 | $\,1$ | 26,882 | $\mathbf{1}$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八) | 9,059 | 10,212 | $\overline{\phantom{a}}$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603,290 | 26 | 682,745 | 29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2,287,901 | 100 | \$ | 2,370,042 | 100 | |
| (續次頁) |
| 聯昌電子 企 合 民國 |
司及子公司 表 $31 \square$ |
||||||||
|---|---|---|---|---|---|---|---|---|---|
| 107 年 |
12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月 31 額 |
日 $\%$ |
106 金 |
12 年 |
月 31 額 |
日 $\%$ |
|
| 流動負債 | |||||||||
| 2150 | 應付票據 | \$ | 2,065 | ۰ | $\sqrt[6]{5}$ | 1,77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751,953 | 33 | 636,608 | 27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九) | 153,651 | 6 | 112,872 | 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二十一) | 18,223 | $\mathbf{1}$ | 2,452 | $\overline{\phantom{a}}$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22,838 | $\mathbf{1}$ | 11,192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948,730 | 41 | 764,895 | 32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一) | 13,402 | $\mathbf{1}$ | 18,118 | $\mathbf{1}$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 | 25,687 | 1 | 29,959 | 1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39,089 | $\overline{c}$ | 48,077 | $\overline{c}$ | ||||
| 2XXX | 負債總計 | 987,819 | 43 | 812,972 | 34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一)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109,270 | 48 | 1,109,270 | 47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二)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87,070 | $\,$ 8 $\,$ | 187,070 | $\,$ $\,$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三)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91,368 | 8 | 191,368 | $\,$ $\,$ | ||||
| 3320 | 特别盈餘公積 | 129,285 | 6 | 129,285 | 5 | ||||
| 3350 | 待彌補虧損 | $\big($ | $162,983$ ) ( | $7)$ ( | 39,125) ( | 2) | |||
| 其他權益 | 六(十四) | ||||||||
| 3400 | 其他權益 | $153,928$ ) ( | $6)$ ( | 20,798)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300,082 | 57 | 1,557,070 | 66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 | 九 | ||||||||
| 諾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2,287,901 | 100 | $\mathcal{L}$ | 2,370,042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虧損為新台幣元外)
| 107 | 年 | 106 度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frac{0}{20}$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五)、七及 | |||||
| $+=(\pm)$ | \$ | 2,428,431 | 100 \$ |
2,303,239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十八)(十 | |||||
| 5900 | 九) | $2,299,570$ ( | $94)$ ( | $2,063,869$ ( | 90) | ||
|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
六(十八)(十九) | 128,861 | 6 | 239,370 | 10 | ||
| 6100 | 推銷費用 | $227,383$ ) ( | $10)$ ( | $135,351)$ ( | 6) | ||
| 6200 | 管理費用 | $76, 295)$ ( | $3)$ ( | $65,767$ ) (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77,906$ ) ( | $3)$ ( | 83,344) ( | 3) | ||
| 6450 | 预期信用减损损失 | $+=(\pm)$ | 151)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381,735) ( | $16)$ ( | $284,462$ ) | $\overline{12})$ | ||
| 6900 | 營業損失 | $252,874$ ) ( | $10)$ ( | $45,092$ ) ( | 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七)(十六)及 | |||||
| 7020 | 七 | 56,231 | $\overline{2}$ | 47,810 | $\overline{c}$ | ||
| 705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財務成本 |
六(二)(十七) 六(二十) |
27,045 25) |
$\mathbf{1}$ ÷ |
$43,853$ ) ( 2,054) |
2)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83.251 | $\overline{3}$ | 1.903 | $\omega$ | ||
| 7900 | 税前淨損 | $169,623$ ) ( | $\overline{7}$ ) ( | $43,189$ ( | $\overline{2}$ )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利益 | 六(二十一) | $20,200)$ ( | 1) | 4,927 | ||
| 8200 | 本期淨損 | 189,823) ( | $8)(\$$ | 38,262) | $\overline{2}$ )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 \$ | 447) | $-$ (\$) | $2,059$ )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六(三)(十四) | |||||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現評價損益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 六(二十一) | ( | $52,596$ ) ( | 2) | ||
| 得税 | 412 | 351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 | ||||||
| 粫 | $52,631)$ ( | $2)$ ( | 1,708)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 六(十四) | |||||
| 8362 | 之兒換差額 | $15,245$ ) ( | $1)$ ( | $14,746$ ) ( | 1)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 價損益 |
六(十四)及十二 $(\mathbb{F})$ |
10,931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六(十四)(二十 | $\mathbf{1}$ | ||||
| 所得稅 | $-$ ) | 711 | 2,506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總額 | $14,534$ ) ( | $1)$ ( | $1,309$ )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67,165$ ) ( | $3)$ (\$) | 3.017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256,988)( | 11)( | $41,279$ ) | $\overline{2})$ | |
| 淨利(損)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 $189, 823$ ) ( | $8)$ (\$ | $38,262)$ ( | 2)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underline{\$}$ | $256,988$ ) (11) (\$ | $41,279$ ) ( | $\underline{2})$ | ||
| 9750 | 基本每股虧損 | 六(二十二) | $\underline{\$}$ | $1.71)$ (\$ | 0.34) | ||
| 9850 | 稀释每股虧損 | 六(二十二) | $($ \$ | $1.71)$ (\$) | 0.34)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林春連 $~13-$
| 昌 | 及子公司 킈 |
||
|---|---|---|---|
| 民國 | 台 | 12月 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至 12 月 31 | 106 年 1 月 1 日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損 | $($ \$ | $169,623$ ) (\$ | 43,189)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六)(十八) | 33,130 | 34,543 | ||
| 攤銷費用 | 六(十八) | 4,666 | 4,099 | ||
| 投資性不動產提列折舊數 | 六(七) | 2,296 | 2,296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數 | $+ = (=)$ | 151 | |||
| 呆帳費用迴轉數 | $+$ 二(四) | 6,279)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 | 六(十七) | ||||
| 之淨損失(利益) | 6,017 | - ( | 7,993)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 | 25 | 2,054 | ||
| 利息收入 | 六(十六) | $4,771)$ ( | 6,464) | ||
| 股利收入 | 六(十六) | $7,328$ ) ( | 6,651)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 六(十七) | 4,081) | 503 | ||
| 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六(五) | 2,595 | - ( | 26,464) | |
| 長期預付租金之租金費用 | 六(八) | 216 | 21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7,968$ ) ( | 84,082) | |||
| 應收帳款總額 | 174,325) | 245,798 |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1,846) | 6,113 | |||
| 其他應收款 | 475 | 7,575 | |||
| 存貨 | 106,665) | 131,195 | |||
| 預付款項 | 429) | 5,809 | |||
| 其他流動資產 | 196 | 12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294 | 1,771 | |||
| 應付帳款 | 115,345 | - ( | 279,796) | ||
| 其他應付款 | 39,315 | 63,986) | |||
| 其他流動負債 | 11,646 | 8,137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4,619) | 1,539)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 265,288) ( | 76, 214) | |||
| 本期收取之利息 | 4,790 | 6,445 | |||
| 本期支付利息 | 25) | $\left($ | 2,054) | ||
| 本期退還(支付)所得稅 | 1,615 | 8,753) | |||
| 收取之股利 | 7,328 | 6,651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51,580) | 73,925) |
(續次頁)
| 聯昌電子企 民國 107年及 |
司及子公司 表 日至12月31日 |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至 12 月 31 | 106 年 1 月 1 日 日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量之金融資產 | \$ | $($ \$ | 449,454) |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價款 | 451,405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三) | $\left($ | $21,121)$ ( | 12,835)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8,540 | 193 | |||
| 無形資產增加 | $3,647$ ) ( | 3,970)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800 | 1,278)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5,428) ( | 15,939)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動支 | 416,754 | ||||
| 短期借款償還 | 416,754) | ||||
|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 $\left($ | 100) | 300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三) | 85,414)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00) | -6 | 85,114) | ||
| 匯率影響數 | $9,819)$ ( | 9,555)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276,927$ ) ( | 184,533)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809,788 | 994,32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boldsymbol{\mathsf{S}}$ | 532,861 | $\$\$ | 809,788 |
三四雕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林春連 $~15~$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一、公司沿革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中華民國設立,本公司及子 公司(以下統稱「本集團」),主要業務為電源供應器等之製造及買賣。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經董事會通過發布。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金管會認可之民國 107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布、修 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及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衡量 」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 | |
| 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客戶合約之收入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闡釋」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 揭露倡議」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之認列」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2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 首次採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對其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企業及合資」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效 並 無重 大 影響 :
- 1.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工 具」
- (1)金融 資 產債 務 工 具按 企 業之 經 營 模 式及 合 約現 金 流 量 特性 判 斷, 可 分 類為 透 過損 益 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 融 資產 、 透過 其 他 綜 合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 資 產及 按 攤銷 後 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 ; 金融 資 產權 益 工具 分 類為 透 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 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除 非 企業 作 不可 撤 銷之 選 擇將 非 交易 目的 之 權益 工 具的 公允 價 值認 列 於其 他綜 合 損益 。
- (2)金融 資 產債 務 工 具之 減 損評 估 應 採 預期 信 用損 失 模 式 ,於 每 一資 產 負 債表 日 評估 該 工 具 之信 用 風險 是 否 有 顯著 增 加, 以 適 用 12 個月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或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於 發 生 減 損 前 之 利 息 收 入 按 資產 帳 面總 額 估計 );或是 否業 已 發生 減 損,於 發生 減 損後 之 利息 收 入 按提 列 備抵 呆 帳後 之 帳 面 淨額 估 計。應 收帳 款(不 包含 重 大 財務 組 成部 分)應按 存 續期 間 之 預期 信 用損 失 衡量 備抵 損 失。
- (3)一般 避 險會 計 之 修正 使 會計 處 理 與 企業 之 風險 管 理 政 策更 為 一致 , 開 放 非 金 融 項 目 之 組 成 部 分 及 項 目 群 組 等 得 作 為 被 避 險 項 目 , 刪 除 80%~125%高 度 有效 避險 之 門檻 , 並 新 增在 企 業之 風 險 管 理目 標 不變 之 情況 下 得以 重 新平 衡被 避 險項 目 及避 險工 具 之避 險 比率 。
- (4)本集 團 對於 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9 號(以下 簡 稱「 IFRS 9」)係採 用 不 重編 前 期財 務 報表 (以下 簡 稱「 修 正式 追溯 」 ), 對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之 重 大影 響 , 請 詳附 註 十二 、 (四)2.說 明。
- 2.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之 收 入」 及 相關 修正
- (1)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合 約之 收 入 」取代 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1 號「 建 造合 約」、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18 號 「收 入 」以 及 其相 關解 釋 及解 釋公 告 。按 準 則 規 定收 入 應於 客 戶 取 得對 商 品或 勞 務 之 控制 時 認列 , 當客 戶 已具 有 主 導 資產 之 使用 並 取 得 該資 產 之幾 乎 所 有 剩餘 效 益之 能 力時 表 示客 戶 取得 對商 品 或勞 務 之控 制。
- 此 準則 之 核 心原 則 為 「企 業 認 列收 入 以 描述 對 客 戶所 承 諾 之商 品 或 勞 務 之移 轉 , 該收 入 之 金額 反 映 該等 商 品 或勞 務 換 得之 預 期 有權 取 得 之 對價 」。企業 按 核心 原則 認 列收 入 時需 運用 下 列五 步 驟來 決定 收 入認 列 的時 點 及金 額 :
- 步 驟 1:辨 認 客戶 合 約。
- 步 驟 2:辨 認 合約 中 之履 約 義務 。
- 步 驟 3:決 定 交易 價 格。
- 步 驟 4:將 交 易價 格 分攤 至 合約 中 之履 約義 務 。
- 步 驟 5:於 ( 或隨 ) 企業 滿 足履 約 義務 時認 列 收入 。
此 外, 準 則 亦包 括 一 套整 合 性 之揭 露 規 定, 該 等 規定 將 使 企業 對 財 務 報表 使 用者 提 供有 關客 戶 合約 所 產生 之收 入 與現 金 流量 之性 質、金 額、 時間 及 不確 定 性之 綜合 資 訊。
- (2)本集 團 於初 次 適 用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5 號(以 下簡 稱「 IFRS 15」) 時, 選 擇不 重 編 前 期財 務 報表 , 將 初 次適 用 之累 積 影 響 數認 列 於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之 保留 盈 餘(以下 簡 稱 「修 正 式追 溯 」 ), 關於 採 修正 式追 溯 過渡 作 法對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並 無 重大 影 響 。
- 3.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正 「 揭露 倡 議」 此修 正 要求 企 業增 加揭 露 有關 (來 自)籌資 活 動之 負 債變 動,包 括來 自 現 金 及非 現 金之 變 動。
經評 估 該修 正 將使 本集 團 增加 有 關 (來 自)籌資 活 動之 負 債 變動 之 揭露 。
(二)尚未 採 用金 管 會認 可之 新 發布 、 修正 後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之 影 響
下表 彙 列金 管 會認 可之 民 國 108 年 適 用之 國 際財 務 報導 準則 之 新發 布 、修 正及 修 訂之 準 則及 解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修正「具負補償之提前還款特性」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計畫之修正、縮減或清償」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關聯企業與合資之長期權益」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3號「不確定性之所得稅處理」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2015-2017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8年1月1日 |
除下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效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 「 租賃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租 賃」取 代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7 號「租 賃」及 其 相關 解 釋及 解 釋公 告。此 準 則規 定 承租 人應 認 列使 用 權資 產及 租 賃負 債( 除 租賃 期 間短 於 12 個月 或 低價 值 標的 資產 之 租賃 外); 出 租人 會 計處 理 仍相 同, 按 營業 租 賃及 融資 租 賃兩 種 類型 處理 , 僅增 加 相關 揭露 。
本集 團 將屬 承 租人 之租 賃 合約 按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6 號處 理,惟 採 用不 重編 前 期財 務 報表 (以下 簡 稱「 修正 式 追溯 」),對 於民 國 108 年 1 月 1 日分 別調 增 使用 權 資產 及租 賃 負債 \$ 34,457 及 \$34,457。
(三)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民國109年1月1日 |
| 重大性之定義」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之修正「業務之定義」 | 民國109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 | 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
| 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會決定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 | 民國110年1月1日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 效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四、 重要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製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所 採 用之 主 要會 計政 策 說明 如 下。除 另有 說 明外,此 等政 策 在所 有 報導 期 間一 致地 適 用。
(一)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國 際會 計 準則 、 解釋 及解 釋 公告 (以下簡稱 IFRSs)編製 。
- (二)編製 基 礎
-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係 按 歷史 成 本編 製:
- (1)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負債 (包 括 衍生 工 具)。
- (2)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 產 。
(3)按退 休 基金 資 產 減除 確 定福 利 義務 現值 之 淨額 認 列之 確定 福 利 負 債 。
- 2.編製符合 IFRSs 之財 務 報告 需 要使 用一 些 重要 會 計估 計, 在 應用 本 集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 或 涉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 請 詳 附 註 五 說 明。
- 3.本 集 團於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初次 適 用 IFRS 9 及 IFRS 15, 係 採用 修 正 式追 溯 將轉 換 差額 認列 於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之 保 留盈 餘或 其 他權 益 , 並未 重 編民 國 106 年度 之 財務 報 表及 附註 。 民 國 106 年 度係 依 據國 際 會 計準 則 第 39 號 (以 下簡 稱 「IAS 39」 )、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1 號 (以 下 簡稱
「IAS 11」)、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8 號(以下 簡 稱「IAS 18」)及 其相 關 解釋 及解 釋 公告 編 製,所 採用 之 重大 會 計政 策 及 重 要會 計 項目 之說 明,請 詳 附 註十 二 、(四)及(五 )說 明。
(三)合併 基 礎
- 1.合 併 報告 編 製原 則
- (1)本集團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告編製之個體。子公司指受本集 團控 制 之個 體( 包 括結 構 型個 體),當 本集 團 暴露 於 來自 對該 個 體之 參 與 之 變 動 報酬 或 對 該 等 變 動 報酬 享 有 權 利 , 且 透過 對 該 個 體 之 權 力有 能 力 影 響 該等 報 酬 時 , 本 集 團即 控 制 該 個 體 。 子公 司 自 本 集 團 取 得控 制之 日 起納 入 合併 財務 報 告, 於 喪失 控制 之 日起 終 止合 併。
- (2)集團內公司間之交易、餘額及未實現損益業已 銷 除 。 子 公 司 之會 計 政 策與 本 集團 採 用之 政策 一 致。
-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所持股權百分比
| 投資公司 子公司 |
所持股權百分比 | ||||
|---|---|---|---|---|---|
| 名 稱 |
名 稱 |
業務性質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本公司 | 根茂國際投資 | 海外企業之 | 100% | 1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控股 | ||||
| 本公司 | 根茂(新加坡) | 海外企業之 | 84.97% | 84.97% | |
| 有限公司 | 投資控股 | ||||
| 根茂國際投資 | 根茂(新加坡) | 海外企業之 | 15.03% | 15.03% | |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投資控股 | |||
| 根茂(新加坡) | 根茂電子(蘇 | 電源供應器 | 100% | 100% | |
| 有限公司 | 州)有限公司 | 等產品之生 | |||
| 產及銷售 |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此情 形 。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此 情 形。
- 5.重 大 限制 : 無此 情形 。
- 6.對 本 集團 具 重大 性之 非 控制 權 益之 子公 司 :無 此 情形 。
(四)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環 境 之貨 幣( 即 功能 性 貨幣 )衡 量。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係 以本 公 司之 功 能性 貨幣 「 新台 幣 」作 為表 達 貨幣 列 報。
-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 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 能 性貨 幣 ,換 算 此 等交 易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2)外幣 貨 幣性 資 產 及負 債 餘額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調 整 而產 生 之 換 算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 , 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者,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兌 換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 率評 價 調 整 , 因 調 整而 產 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 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 項 目; 屬 非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 則 按初 始交 易 日之 歷 史匯 率衡 量 。
- (4)所有 兌 換損 益 於 損益 表 之「 其 他利 益及 損 失」 列 報。
-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 功能 性 貨幣 與 表達 貨幣 不 同之 所 有集 團個 體,其 經 營結 果 和財 務 狀況 以 下 列方 式 換算 為 表達 貨幣 :
- (1)表達 於 每一 資 產 負債 表 之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該資 產 負 債 表日 之 收盤 匯 率 換算 ;
- (2)表達 於 每一 綜 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 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及
- (3)所有 因 換算 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個 月 者。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六)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 (七)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1.係 指 非 屬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或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產 。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慣 例 交 易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本 集 團於 原 始認 列時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相 關 交易 成 本認 列於 損 益,後 續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其 利益 或 損失 認 列於 損益 。
- 4.當 收 取股 利 之權 利確 立,與股 利 有關 之經 濟 效益 很 有可 能流 入,及股 利 金 額能 可 靠衡 量 時, 本集 團 於損 益 認列 股利 收 入。
- (八)透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
- 1.係 指 原 始 認 列 時 作 一 不 可 撤 銷 之 選 擇 , 將 非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的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列 報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或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債 務 工 具 投資 :
- (1)在以 收 取合 約 現 金流 量 及出 售 為目 的之 經 營模 式 下持 有該 金 融資 產 。
- (2)該金 融 資產 之 合 約條 款 產生 特 定 日 期之 現 金流 量 , 完 全為 支 付本 金 及 流通 在 外本 金 金額 之利 息 。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係 採 用交 易 日會 計。
- 3.本 集 團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後 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 :
屬權 益 工具 之 公允 價值 變 動認 列 於其 他綜 合 損益,於除 列 時,先 前認 列 於 其他 綜 合損 益 之累 積利 益 或損 失 後續 不得 重 分類 至 損益,轉列 至 保留 盈 餘 項下。當 收 取股 利 之權 利 確立,與 股 利有 關 之經 濟 效益 很有 可 能流 入,及 股利 金 額能 可 靠衡 量時 , 本集 團 於損 益認 列 股利 收 入。
- (九)應收 帳 款及 票 據
- 1.係 指 依 合 約 約 定 , 已 具 無 條 件 收 取 因 移 轉 商 品 或 勞 務 所 換 得 對 價 金 額 權 利之 帳 款及 票 據。
- 2.屬 未 付息 之 短期 應收 帳 款及 票 據,因 折現 之 影響 不 大,本 集團 係 以原 始 發 票金 額 衡量 。
- (十)金融 資 產減 損
本集 團 於每 一 資產 負債 表 日,就 包 含重 大財 務 組成 部 分之 應收 帳 款,考 量 所 有 合 理 且 可 佐 證 之 資 訊 (包 括 前 瞻 性 者 )後 , 對 自 原 始 認 列 後 信 用 風 險 並 未 顯著 增 加者,按 12 個月 預 期信 用 損失 金額 衡 量備 抵 損失;對 自原 始 認列 後 信用 風 險已 顯 著增 加者,按 存 續 期 間預 期信 用 損失 金 額衡 量備 抵 損失;就 不 包 含 重 大 財 務 組 成 部 分 之 應 收 帳 款 或 合 約 資 產 , 按 存 續 期 間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金額 衡 量備 抵 損失 。
(十 一)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產 。
(十 二)存貨
存貨 按 成本 與 淨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 衡量,成本 依 加權 平 均法 決定,每 月 底 將 各項 差 異分 攤 銷貨 成本 及 期末 存 貨中,俾反 映 實際 成 本。製 成品 及 在製 品 之成 本 包括 原 料、直接 人 工、其 他直 接成 本 及生 產 相關 之製 造 費用( 按正 常產 能 分攤 ),惟 不 包括 借 款成 本。 比 較成 本 與淨 變 現價 值孰 低 時,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須投 入 之估 計 成本 及 相 關 變動 銷 售費 用後 之 餘額 。
(十 三)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 備係 以 取得 成 本為 入帳 基 礎,並 將購 建 期間 之 有關 利 息資 本 化。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單 獨 資產。被 重置 部分 之 帳面 金 額應 除列。所 有其 他 維修 費用 於 發生 時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備 之 後續 衡 量採 成本 模 式,除 土地 不提 折 舊外,其他 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線 法 計提 折 舊。不 動產、廠 房及 設 備各 項組 成 若屬 重大 , 則單 獨 提列 折舊 。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行 檢 視,若 殘 值及 耐用 年 限之 預 期值 與先 前 之估 計 不同 時,或 資 產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 依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8 號「 會計 政 策、會 計估 計 變動 及 錯誤 」之 會 計 估計 變動 規 定處 理 。各 項資 產 之耐 用 年限 如下 :
| 房屋 及 建築 | 5 年 |
~ | 20 年 |
|---|---|---|---|
| 機器 設 備 | 2 年 |
~ | 20 年 |
| 運輸 設 備 | X 年 |
~ | 05 年 |
| 辦公 設 備 |
3 年 |
~ | 10 年 |
| 租賃 改 良 | 3 年 |
~ | 05 年 |
| 其他 設 備 |
2 年 |
~ | 08 年 |
(十 四)投資 性 不動 產
投資 性 不動 產 以取 得成 本 認列,後續 衡量 採 成本 模 式。除土 地 外,按 估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 線法 提列 折 舊, 耐 用年 限 為 15 年 ~45 年 。
(十 五)無形 資 產
電腦 軟 體以 取 得成 本認 列 ,依 直 線法 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 3 年~ 10 年 攤銷 。
(十 六)長期 預 付租 金 (帳 列 「其 他 非流 動 資產 」)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係 本 集 團 於 中 國 大 陸 向 當 地 政 府 取 得 使 用 時 約 定 土 地 之 權 利所 支 付之 對 價, 並於 約 定之 土 地使 用年 限 50 年內 以 直 線攤 銷 。
(十 七)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集 團 於資 產 負債 表日 針 對有 減 損跡 象之 資 產,估 計其 可 回收 金 額,當 可 回收 金 額低 於 其帳 面價 值 時,則 認列 減 損損 失。可 回 收金 額 係指 一 項資 產 之公 允 價值 減 處分 成本 或 其使 用 價值,兩者 較 高者。當以 前 年度 已 認列 資 產減 損 之情 況 不存 在 或減少時,則迴 轉 減損 損 失,惟 迴轉 減 損損 失 而增 加 之資 產 帳面 金 額,不 超過 該 資產 若 未認 列減 損 損失 情 況下 減除 折 舊或 攤 銷 後之 帳 面金 額 。
- (十 八)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 1.係 指 因 賒 購 原 物 料 、 商 品 或 勞 務 所 發 生 之 債 務 及 因 營 業 與 非 因 營 業 而 發生 之 應付 票 據。
當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產 。
- 2.屬 未 付息 之 短期 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因 折現 之 影響 不 大,本 集團 係 以原 始 發票 金 額衡 量 。
- (十 九)金融 負 債之除列
本集 團 於合 約 明定 之義 務 履 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 (二 十)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負債
- 1.係 指 發 生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近 期 內 再 買 回 , 及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工具 外 之衍 生 工具 而持 有 供交 易 之金 融負 債 。
- 2.本 集 團於 原 始認 列時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相關 交 易 成本 認 列於 損 益,後 續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其利 益 或損 失 認列 於損 益 。
- (二 十一 )非避 險 之衍 生 工具 及嵌 入 衍生 工 具
非避 險 之衍 生 工具 於原 始 認列 時 按簽 訂合 約 當日 之 公允 價值 衡 量,帳 列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或負 債,後 續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其 利益 或 損失 認 列於 損益 。
- (二 十二 )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認 列 為費 用 。
- 2.退休金
-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於 確 定提 撥 計畫,係 依 權 責發 生 基 礎將 應 提撥 之 退休 基金 數 額 認列 為 當期 之 退休 金成 本。預付 提 撥 金於 可 退還 現 金或 減少 未 來 給付 之 範圍 內 認列 為資 產 。
- (2)確定 福 利計 劃
- A.確 定 福 利 計 劃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來 福 利金 額 折現 計算,並 以資 產 負 債表 日 之確 定 福利 義務 現 值減 除 計畫 資 產 之 公允 價 值。確定福利淨 義 務每 年 由精 算師 採 用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計 算 , 折 現 率 係 使 用 政 府 公 債 (於 資 產 負 債 表日 )之 市 場殖 利 率 。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再 衡 量 數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表達 於 保留 盈餘 。
- C.前 期 服務 成 本之 相關 費 用立 即 認列 為損 益 。
- 3.員 工 酬勞 及 董監 酬勞
員 工 酬 勞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 認列 為 費用 及 負債。嗣後 決 議實 際 配發 金額 與 估列 金 額有 差異 時,則 按會 計 估計 變 動處 理。
- (二 十三 )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外 , 所得 稅 係認 列於 損 益。
-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 之 稅 款 估 列 所 得 稅 負 債 。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之 所 得稅,嗣 盈餘 產生 年 度之 次 年度 於股 東 會通 過 盈餘 分派 案 後, 始就 實 際盈 餘 之分 派情 形 ,認 列 之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 稅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自 於 交易( 不包 括企 業 合併 )中對 資產 或 負債 之 原 始 認列,且在 交 易當 時 未影 響 會計 利潤 或 課稅 所 得 (課 稅損 失),則不 予 認 列。若 投資 子公 司 產生 之 暫時 性差 異,本 集 團 可以 控制 暫 時性 差 異迴 轉之 時 點,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 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 償 時 預 期 適 用 之 稅 率 ( 及 稅法 ) 為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債 互 抵。
- (二 十四 )股本
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 得 稅 後 之淨 額 於權 益 中列 為價 款 減項 。
(二 十五 )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列,分 派 現 金股 利 認列 為 負債,分 派 股 票股 利 則認 列 為待 分配 股 票股 利, 並 於發 行 新股 基準 日 時轉 列 普通 股 。
(二 十六 )收入 認 列
商品 銷 售
- 1.本 集 團 製 造 並 銷 售 電 源 供 應 器 等 相 關 產 品 , 銷 貨 收 入 於 產 品 之 控 制 移轉 予 客戶 時 認列,即當 產 品被 交 付予 銷售 客 戶,銷 售客 戶 對於 產 品 銷 售 之 通 路 及 價 格 具 有 裁 量 權 , 且 本 集 團 並 無 尚 未 履 行 之 履 約 義 務 可能 影 響銷 售 客戶 接受 該 產品 時。當 產 品被 運 送至 指 定地 點,陳 舊過 時 及 滅 失 之 風 險 已 移 轉 予 銷 售 客 戶 , 且 銷 售 客 戶 依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產品,或有 客 觀證 據 證明 所 有接 受 標準 皆已 滿 足時,商品 交 付方 屬 發 生。
- 2.電 源 供 應 器 等 相 關 產 品 之 銷 售 收 入 以 合 約 價 格 扣 除 估 計 數 量 折 扣 及 銷貨 折 讓之 淨 額認 列。給予 客 戶之 數 量折 扣 及銷 貨 折讓 通常 以 12 個 月 累 積 銷 售 量 為 基 礎 計 算 , 本 集 團 依 據 歷 史 經 驗 採 期 望 值 法 估 計 數 量 折 扣 及 銷 貨 折 讓 , 收 入 認 列 金 額 以 未 來 高 度 很 有 可 能 不 會 發 生 重 大迴 轉 之部 分 為限,並於 每 ㄧ資 產 負債 表日 更 新估 計。截 至 資產 負 債 表 日 止 之 銷 貨 相 關 之 估 計 應 付 客 戶 數 量 折 扣 及 銷 貨 折 讓 認 列 為 退 款 負債。銷 貨交 易 之 收款 條 件 通 常 為出 貨日 後 次 月 60~120 天到 期,因 移 轉 所 承 諾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予 客 戶 與 客 戶 付 款 間 之 時 間 間 隔 未 有 超 過 一年 者 ,因 此 本集 團並 未 調整 交 易價 格以 反 映貨 幣 時間 價值 。
3.應 收 帳 款 於 商 品 交 付 予 客 戶 時 認 列 , 因 自 該 時 點 起 本 集 團 對 合 約 價 款具 無 條件 權 利, 僅須 時 間經 過 即可 自客 戶 收取 對 價。
(二 十七 )租賃 (出租人)
若 承 租 標 的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仍 保 留 於 出 租 人 , 本 集 團 對 此 類 租 賃 採 營業 租 賃處 理,租 賃 收益 扣 除給 予 承租 人之 任 何誘 因,於 租 賃期 間 內按 直線 法 攤銷 認 列為 當期 損 益。
(二 十八 )租賃 (承租人)
營業 租 賃之 給 付扣 除自 出 租人 收 取之 任何 誘 因,於 租賃 期 間內 按 直線 法 攤銷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二 十九 )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 方 式 報 導 。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係 為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予 營 運 部 門 並 評 估 其 績效 , 經辨識本集 團之 主 要營 運 決策 者為 董 事會 。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 不 確 性之 主要 來 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假 設。所作 出 之重 大會 計 估計 與 假設 可能 與 實際 結 果存 有差 異,將考 量 歷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下 個 財務 年 度重 大調 整 之風 險。請詳 下列 對 重大 會 計判 斷、估 計 與假 設 不確 定 性之 說 明:
(一)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無。
(二)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存貨 之 評價
- 1.由 於 存 貨 須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計 價 , 故 本 集 團 必 須 運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決 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存 貨 之 淨 變 現 價 值 及 存 貨 呆 滯 。 由 於 科 技 快 速 變 遷,本集 團 評 估資 產 負債 表 日存 貨 因正 常損 耗、過 時 陳舊 或 無市 場 銷售 價 值之 金 額,並 將存 貨 成本 沖 減至 淨 變現 價值。此 存 貨 評價 主 要係 依 未來 特 定期 間 內之 產 品需 求為 估 計基 礎 , 故 可能 產 生重 大 變動 。
- 2.民 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團 存 貨 之帳 面 金額 為\$487,782。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庫存現金 | \$ 172 |
\$ 361 |
|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 532,689 | 496,703 |
| 定期存款 | - | 267,840 |
| 附買回票券 | - | 44,884 |
| 合計 | \$ 532,861 |
\$ 809,788 |
1.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2.本 集 團未 有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二)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負債
| 項 | 目 | 107年12月31日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流動項目: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90,012 |
|
| 衍生工具-遠期外匯合約 | 1,569 | |
| 小計 | 91,581 | |
| 評價調整 | 494 | |
| 合計 | \$ 92,075 |
|
1.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認 列 於損 益 之明 細如 下 :
| 107年度 |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 382 |
| 衍生工具-遠期外匯合約 | ( | 6,399) |
| 合計 | (\$ | 6,017) |
2.本 集 團 承 作 未 適 用 避 險 會 計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之 交 易 及 合 約 資 訊 說 明 如 下:
| 107年12月31日 | ||||||
|---|---|---|---|---|---|---|
| 合約金額 | ||||||
| 衍生金融資產 | (名目本金) | 契約期間 | ||||
| 流動項目-遠期外匯合約: | ||||||
| 人民幣兌美元 | USD 2,000 | 107.9.28~108.1.9 | ||||
| 人民幣兌美元 | USD 2,000 | 107.10.9~108.1.9 | ||||
| 人民幣兌美元 | USD 2,000 | 107.12.12~108.3.12 | ||||
| 人民幣兌美元 | USD 2,000 | 107.12.10~108.2.12 |
本集 團 簽訂 之 遠期 外匯 交 易係 預 售遠 期 外 匯 交易,係為 規 避外 銷 價款 之 匯 率風 險 ,惟 未 適用 避險 會 計。
- 3.本 集 團未 有 將透 過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 提 供質 押 之情 形 。
- 4.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之透 過 損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 資 訊 請詳 附註 十 二、 (四 )說 明。
- (三)透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
| 項 | 目 | 107年12月31日 | |
|---|---|---|---|
| 非流動項目: | |||
| 權益工具 | |||
| 上市櫃公司股票 | \$ | 125,870 | |
| 非上市、上櫃與興櫃股票 | 67,089 | ||
| 小計 | 192,959 | ||
| 評價調整 | ( | 80,285) | |
| 合計 | \$ | 112,674 | |
- 1.本 集 團 選 擇 將 屬 策 略 性 投 資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分 類 為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 該等 投 資於 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 公 允價 值 為\$112,674。
- 2.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認 列 於 損 益 及 綜 合 損 益 之 之明 細 如下 :
107年度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公允 價值變動 (\$ 52,596)
- 3.本 集 團 未 有 將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提 供 抵 押 之 情形 。
- 4.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之備 供 出售 金融 資 產 資 訊 請詳 附註 十 二、 (四 )說 明。
- (四)應收 帳 款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應收帳款 | \$ | 545,567 | \$ 371,242 |
| 減:備抵損失 | ( | 3,431) ( |
3,338) |
| \$ | 542,136 | \$ 367,904 |
1.應 收 帳款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未逾期 | \$ 541,513 |
\$ 367,046 |
| 30天內 | 789 | 864 |
| 31-60天 | - | 9 |
| 61-90天 | - | - |
| 91天以上 | 3,265 | 3,323 |
| \$ 545,567 |
\$ 371,242 |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 2.本 集 團並 未 持有 任何 的 擔保 品 。
- 3.在 不 考 慮 所 持 有 之 擔 保 品 或 其 他 信 用 增 強 之 情 況 下 , 最 能 代 表 本 集 團 應 收帳 款 於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信 用風 險 最大 之暴 險 金額 分 別 為\$542,136 及 \$367,904。
- 4.相 關 應收 帳 款信 用風 險 資訊 請 詳附 註十 二 、 (二)。
(五)存貨
| 107年12月31日 | ||||||||
|---|---|---|---|---|---|---|---|---|
| 成 | 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料 | \$ | 207,460 | (\$ | 9,300) | \$ | 198,160 | ||
| 在製品 | 46,949 | ( | 72) | 46,877 | ||||
| 製成品 | 283,365 | ( | 40,620) | 242,745 | ||||
| 合計 | \$ | 537,774 | (\$ | 49,992) | \$ | 487,782 | ||
| 106年12月31日 | ||||||||
| 成 | 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料 | \$ | 172,467 | (\$ | 21,448) | \$ | 151,019 | ||
| 在製品 | 33,987 | ( | 487) | 33,500 | ||||
| 製成品 | 225,709 | ( | 25,989) | 199,720 | ||||
| 合計 | \$ | 432,163 | (\$ | 47,924) | \$ | 384,239 |
本集 團 當期 認 列為 費損 之 存貨 成 本: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已出售存貨成本 | \$ | 2,279,974 | \$ | 2,075,165 |
| 存貨報廢損失 | 17,001 | 15,168 | ||
| 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2,595 | ( | 26,464) | |
| \$ | 2,299,570 | \$ | 2,063,869 |
本集團 因 呆 滯 存 貨 已 出 售 產 生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回 升 而 認 列 為 銷 貨 成 本 減 少。
(六)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07年1月1日 | 107年12月31日 | ||||||
|---|---|---|---|---|---|---|---|
| 成 本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成 本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房屋及建築 | \$ 258,704 |
(\$ 117,295) |
\$ 254,206 | (\$ 126,752) |
|||
| 機器設備 | 414,529 | ( 279,629) |
380,612 | ( 249,443) |
|||
| 運輸設備 | 6,394 | ( 5,507) |
6,339 | ( 5,674) |
|||
| 辦公設備 | 13,329 | ( 5,864) |
16,267 | ( 7,336) |
|||
| 租賃改良 | 13,985 | ( 11,619) |
14,208 | ( 14,208) |
|||
| 其他 | 67,328 | ( 56,185) |
66,949 | ( 57,751) |
|||
| 未完工程及待驗設備 | 1,898 | - | 2,448 | - | |||
| 合計 | \$ 776,167 |
(\$ 476,099) |
\$ 741,029 | (\$ 461,164) |
| 淨兌換 | ||||||||||
|---|---|---|---|---|---|---|---|---|---|---|
| 107年1月1日 | 增添 | 處分 | 折舊費用 | 重分類 | 差 額 | 107年12月31日 | ||||
| 房屋及建築 | \$ 141,409 |
\$ - |
\$ | - | (\$ 11,722) | \$ | - | (\$ 2,233) | \$ 127,454 |
|
| 機器設備 | 134,900 | 16,106 | ( | 4,438) ( | 14,114) | 1,034 | ( | 2,319) | 131,169 | |
| 運輸設備 | 887 | - | - ( |
211) | - | ( | 11) | 665 | ||
| 辦公設備 | 7,465 | 3,518 | ( | 14) ( | 1,963) | - | ( | 75) | 8,931 | |
| 租賃改良 | 2,366 | 223 | - ( |
2,589) | - | - | - | |||
| 其他 | 11,143 | 710 | ( | 7) ( | 2,531) | - | ( | 117) | 9,198 | |
| 未完工程及 待驗設備 |
1,898 | 2,028 | - | - | ( | 1,446) ( | 32) | 2,448 | ||
| 合計 | \$ 300,068 |
\$ 22,585 | (\$ | 4,459) (\$ 33,130) (\$ | 412) (\$ 4,787) | \$ 279,865 |
| 106年1月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成 本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成 本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房屋及建築 | \$ 264,072 |
(\$ | 107,786) | \$ 258,704 |
(\$ | 117,295) | |
| 機器設備 | 426,032 | ( | 277,111) | 414,529 | ( | 279,629) | |
| 運輸設備 | 6,460 | ( | 5,321) | 6,394 | ( | 5,507) | |
| 辦公設備 | 7,182 | ( | 4,862) | 13,329 | ( | 5,864) | |
| 租賃改良 | 13,985 | ( | 8,071) | 13,985 | ( | 11,619) | |
| 其他 | 72,826 | ( | 57,946) | 67,328 | ( | 56,185) | |
| 未完工程及待驗設備 | - | - | 1,898 | - | |||
| 合計 | \$ 790,557 |
(\$ | 461,097) | \$ 776,167 |
(\$ | 476,099) |
| 淨兌換 | |||||||
|---|---|---|---|---|---|---|---|
| 106年1月1日 | 增添 | 處分 | 折舊費用 | 差 額 | 106年12月31日 | ||
| 房屋及建築 | \$ 156,286 |
\$ - |
\$ | - | (\$ 11,546) (\$ | 3,331) | \$ 141,409 |
| 機器設備 | 148,921 | 3,570 | ( | 657) ( | 13,816) ( | 3,118) | 134,900 |
| 運輸設備 | 1,139 | - | ( | 6) ( | 226) ( | 20) | 887 |
| 辦公設備 | 2,320 | 6,591 | ( | 15) ( | 1,447) | 16 | 7,465 |
| 租賃改良 | 5,914 | - | - ( |
3,548) | - | 2,366 | |
| 其他 | 14,880 | 441 | ( | 18) ( | 3,960) ( | 200) | 11,143 |
| 未完工程及 | |||||||
| 待驗設備 | - | 1,873 | - | - | 25 | 1,898 | |
| 合計 | \$ 329,460 |
\$ 12,475 | (\$ | 696) (\$ 34,543) (\$ | 6,628) | \$ 300,068 |
本集 團 房屋 及 建築 之重 大 組成 部 分包 括 電 梯、電 力 系統 及建 物 等,分別按 3 年~ 20 年 提列 折 舊 。
(七)投資 性 不動 產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合計 | ||
|---|---|---|---|---|
| 107年1月1日 | ||||
| 成本 | \$ 103,511 |
\$ | 93,480 \$ |
196,991 |
| 累計折舊 | - | ( | 30,080) ( |
30,080) |
| \$ 103,511 |
\$ | 63,400 \$ |
166,911 | |
| 107年 | ||||
| 1月1日 | \$ 103,511 |
\$ | 63,400 \$ |
166,911 |
| 折舊費用 | - | ( | 2,296) ( |
2,296) |
| 12月31日 | \$ 103,511 |
\$ | 61,104 \$ |
164,615 |
| 107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 103,511 |
\$ | 93,480 \$ |
196,991 |
| 累計折舊 | - | ( | 32,376) ( |
32,376) |
| \$ 103,511 |
\$ | 61,104 \$ |
164,615 |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合計 | |||
|---|---|---|---|---|---|
| 106年1月1日 | |||||
| 成本 | \$ 103,511 |
\$ | 93,480 | \$ | 196,991 |
| 累計折舊 | - | ( | 27,784) | ( | 27,784) |
| \$ 103,511 |
\$ | 65,696 | \$ | 169,207 | |
| 106年 | |||||
| 1月1日 | \$ 103,511 |
\$ | 65,696 | \$ | 169,207 |
| 折舊費用 | - | ( | 2,296) | ( | 2,296) |
| 12月31日 | \$ 103,511 |
\$ | 63,400 | \$ | 166,911 |
| 106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 103,511 |
\$ | 93,480 | \$ | 196,991 |
| 累計折舊 | - | ( | 30,080) | ( | 30,080) |
| \$ 103,511 |
\$ | 63,400 | \$ | 166,911 |
1.投 資 性不 動 產之 租金 收 入及 直 接營 運費 用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 14,325 |
\$ 13,865 |
| 當期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性不 動產所發生之直接營運費用 |
\$ 3,546 |
\$ 3,567 |
2.本 集 團持 有 之投 資性 不 動產 依 成本 模式 衡 量, 於 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之 公允 價 值 皆為 \$647,383。係 依鄰 近 地區 交 易實 價資 訊 。
(八)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 \$ 6,553 |
\$ 6,884 |
| 存出保證金 | 2,506 | 3,328 |
| \$ 9,059 |
\$ 10,212 |
本集 團 於民 國 88 年 11 月 簽訂 位 於中 國大 陸 江蘇 省 吳江 市之 設 定土 地 使用 權合 約,租 用 年限 為 50 年, 於租 約 簽 約時 業 已全 額 支付 ,於 民 國 107 年及 106 年 度認 列 之租 金 費用 分 別為 \$216 及\$212。
(九)其他 應 付款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應付費用 | \$ 132,478 |
\$ 96,219 |
| 應付設備款 | 1,618 | 154 |
| 其他應付款 | 19,555 | 16,499 |
| \$ 153,651 |
\$ 112,872 |
(十)退休 金
- 1.(1)本 公 司依 據「 勞動 基 準法 」之 規 定,訂 有 確定 福 利 之退 休 辦法, 適 用 於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 施 「勞 工 退 休金 條 例」 前 所有 正式 員 工之 服 務年 資,以 及 於實 施「 勞工 退 休 金條 例」後選 擇 繼 續適 用勞 動 基準 法 員工 之 後續 服 務年 資。員工 符 合退 休 條件 者,退 休金 之 支付 係 根據 服 務年 資 及退 休 前 6 個月 之 平均 薪 資計 算,15 年 以內 (含 )的服 務 年資 每 滿一 年 給予 兩 個基 數,超 過 15 年 之服 務年 資 每滿 一 年給 予一 個 基數, 惟累 積 最高 以 45 個 基數 為 限。 本 公司 按月 就 薪資 總額 6%提撥 退 休基 金,以勞 工 退休 準 備金 監 督委 員 會之 名義 專 戶儲 存 於 台 灣銀 行。另 本 公司 於 每年 年 度終 了 前,估 算 前項 勞 工退 休 準備 金 專戶 餘額,若 該 餘 額 不 足 給 付 次 一 年 度 內 預 估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之 勞 工 依 前 述 計 算 之 退 休 金數 額 ,本 公 司將 於次 年 度三 月 底前 一次 提 撥其 差 額。
- (2)資產 負 債表 認 列 之金 額 如下 :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 | 22,569 \$ |
21,184 |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 | 15,749) ( |
12,517)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 6,820 \$ |
8,667 |
| (3)淨確 定 福利 負 債 之變 動 如下 : | |||
| 確定福利 | 計畫資產 | 淨確定 | |
| 義務現值 | 公允價值 | 福利負債 | |
| 107年 | |||
| 1月1日餘額 | \$ 21,184 | (\$ 12,517) | \$ 8,667 |
| 當期服務成本 | 307 | - | 307 |
| 利息費用(收入) | 265 | ( 173) |
92 |
| 前期服務成本 | - | - | - |
| 21,756 | ( 12,690) |
9,066 | |
| 再衡量數: | |||
|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影響數 | 22 | - | 22 |
| 財務假設變動影響數 | 567 | - | 567 |
| 經驗調整 | 224 | - | 224 |
| 計畫資產報酬(註1) | - | ( 366) |
( 366) |
| 813 | ( 366) |
447 | |
| 提撥退休基金 | - | ( 2,693) |
( 2,693) |
| 支付退休金 | - | - | - |
| 小計 | - | ( 2,693) |
( 2,693) |
| 12月31日餘額 | \$ 22,569 | (\$ 15,749) | \$ 6,820 |
| 確定福利 | 計畫資產 | 淨確定 | |||||
|---|---|---|---|---|---|---|---|
| 義務現值 | 公允價值 | 福利負債 | |||||
| 106年 | |||||||
| 1月1日餘額 | \$ 21,305 | (\$ 14,477) | \$ | 6,828 | |||
| 當期服務成本 | 354 | - | 354 | ||||
| 利息(收入)費用 | 266 | ( | 186) | 80 | |||
| 前期服務成本 | 1,204 | - | 1,204 | ||||
| 23,129 | ( | 14,663) | 8,466 | ||||
| 再衡量數: | |||||||
|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影響數 | 317 | - | 317 | ||||
| 財務假設變動影響數 | 542 | - | 542 | ||||
| 經驗調整 | 1,145 | - | 1,145 | ||||
| 計畫資產報酬(註1) | - | 55 | 55 | ||||
| 2,004 | 55 | 2,059 | |||||
| 提撥退休基金 | ( | 2,745) | ( | 654) | ( | 3,399) | |
| 支付退休金 | ( | 1,204) | 2,745 | 1,541 | |||
| 小計 | ( | 3,949) | 2,091 | ( | 1,858) | ||
| 12月31日餘額 | \$ 21,184 | (\$ 12,517) | \$ | 8,667 |
註 1: 不包 括 包含 於 利息 收 入或 費 用之 金額 。
- (4)本公 司 之確 定 福 利退 休 計畫 基 金 資 產, 係 由臺 灣 銀 行 按該 基 金 年度投 資運 用 計畫 所 定 委 託經 營 項目 之 比 例 及金 額 範圍 內 , 依 勞工 退 休基 金 收支 保 管及 運 用 辦 法第 六 條之 項 目 ( 即存 放 國內 外 之 金 融機 構 ,投 資 國內 外 上市 、 上 櫃 或私 募 之權 益 證 券 及投 資 國內 外 不 動 產之 證 券化 商 品等 ) 辦理 委 託 經 營, 相 關運 用 情 形 係由 勞 工退 休 基 金 監理 會 進行 監 督。 該 基金 之 運 用 ,其 每 年決 算 分 配 之最 低 收益 , 不 得 低於 依 當地 銀 行二 年 定期 存 款 利 率計 算 之收 益 , 若 有不 足 ,則 經 主 管 機關 核 准後 由 國庫 補 足。 因 本 公 司無 權 參與 該 基 金 之運 作 及管 理 , 故 無法 依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19 號 第 142 段 規 定揭 露 計劃 資 產公 允 價值 之 分類。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構 成該 基 金總 資 產之 公 允價 值 ,請 詳政 府 公告 之各 年 度之 勞 工退 休基 金 運用 報 告。
- (5)有關 退 休金 之 精 算假 設 彙總 如 下: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折現率 | 1.000% | 1.250% |
| 未來薪資增加率 | 2.250% | 2.250% |
對於 未 來死 亡 率之 假設 係 按照 台 灣壽 險第 五 回經 驗 生命 表估 計 。 因採 用 之主 要 精算 假設 變 動而 影 響之 確定 福 利義 務 現值 分析 如 下:
| 折現率 | 未來薪資增加率 | ||||
|---|---|---|---|---|---|
| 增加0.25% | 減少0.25% | 增加0.25% | 減少0.25% | ||
| 107年12月31日 | |||||
| 對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影響 | \$ 21,989 | \$ 23,146 |
\$ 23,129 |
\$ 22,003 |
|
| 106年12月31日 | |||||
| 對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影響 | \$ 20,624 | \$ 21,766 |
\$ 21,750 |
\$ 20,636 |
|
| 上 述之 敏 感 度分 析 係 基於 其 他 假設 不 變 的情 況 下 分析 單 一 假設 變 動 之 | |||||
| 影 響。 實 務 上許 多 假 設的 變 動 則可 能 是 連動 的 。 敏感 度 分 析係 與 計 算 | |||||
| 資產 負 債表 之 淨退 休金 負 債所 採 用的 方法 一 致。 | |||||
本期 編 製敏 感 度分 析所 使 用之 方 法與 假設 與 前期 相 同。
- (6)本公 司 於民 國 108 年 度 預計 支 付予 退 休計 畫 之提 撥 金 為 1,400。
- (7)截至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該退 休 計畫 之 加權 平 均存 續期 間 為 10.4 年。 退 休金 支 付之 到期 分 析如 下 :
| 短於1年 | \$ 2,173 |
|---|---|
| 1-2年 | 956 |
| 2-5年 | 5,609 |
| 5年以上 | 2,155 |
| \$ 10,893 |
(8)本公 司 於民 國 107 年度 迴轉 106 年度 高估 之 勞工 退 休準 備金 為 \$2,042。
- 2.(1)自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 本公 司 依據「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 退休 辦 法,適用 於 本國 籍 之員 工。本公 司 就 員工 選擇 適 用「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 」所 定之 勞 工退 休 金制 度部 分,每 月 按 不 低於 薪資之 6% 提繳 勞 工退 休 金至 勞保 局 員工 個 人帳 戶,員 工 退休 金 之 支付 依 員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 月 退 休 金 或 一 次 退 休 金 方 式 領 取。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度 本 公司 依 上 開退 休 金辦 法 認列 之退 休 金 成 本分 別 為\$3,615 及\$3,675。
- (2)本公 司 之海 外 孫 公司 -根 茂 電子 (蘇 州)有限 公 司係 確 定 提撥 制。根 據 當 地政 府 規定 之 退休 養老 制 度, 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度 依當 地雇 員 工資 總額 提 取養 老 保險 金分 別 為 \$11,862 及 \$11,281。惟 當地 法 令並 無 強制 要求 之 規定 。 故該 孫公 司 除年 度 提撥 外, 無 進一 步 之義 務 。
- (3)其 餘 合 併 子 公 司 及 孫 公 司 -根 茂 (新 加 坡 )有 限 公 司 及 根 茂 國 際 投 資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並 無專 職員 工 ,故 無 相關 之退 休 金負 債 及費 用。
(十 一)股本
- 1.民 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公 司額 定 資本 額 為\$1,290,000, 分為 129,000 仟股 , 實 收資 本 額為 \$1,109,270,每 股 面 額 10 元。 本 公司 已 發行 股 份之 股 款均 已收 訖 。
- 2.本 公 司普 通 股期 初與 期 末流 通 在外 股數 調 節如 下 :
| 107年 | 106年 | |
|---|---|---|
| 1月1日(即12月31日) | 110,927仟股 | 110,927仟股 |
(十 二)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本 公 積,除 得用 於彌 補 虧損 外,於 公司 無 累積 虧 損時,按 股 東原 有 股份 之比 例 發給 新 股 或 現金。另 依 證 券交 易 法之 相 關規 定,以 上 開資 本 公積 撥 充資 本 時,每 年以 其 合計 數 不超 過 實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 十為 限。公司 非 於 盈 餘公 積 填補 資 本虧 損仍 有 不足 時 ,不 得以 資 本公 積 補充 之 。
(十 三)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 每 一年 度 盈餘 分配 之 限制 及 順序 如下 :
- (1)提繳 稅 捐。
- (2)彌補 虧 損。
- (3)提列 百 分之 十 為 法定 盈 餘公 積 。
- (4)依主 管 機關 之 規 定提 列 或轉 回 特別 盈餘 公 積 。
- 本 公 司 之 經 營 環 境 屬 穩 定 成 長 之 行 業 , 鑑 於 未 來 仍 有 擴 廠 及 轉 投 資 計 劃,故 當 年 度擬 分 派 盈餘 數 額為 扣 除前 各項 餘 額後,以 其 餘 額併 同 以前 年度 累 積未 分 配盈 餘百 分 之五 十 為原 則,各 年度 發 放股 東 紅利 中 現金 股 利之 比 例最 少 不得 低於 百 分之 五,並 由董 事 會提 請 股東 會決 議 後行 之。
- 2.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外,不 得使 用 之,惟發 給 新股 或 現金 者,以 該 項公 積 超 過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 二十 五 之部 分為 限 。
- 3.(1)本 公 司分 派 盈 餘時,依法 令 規定 須就 當 年 度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其 他 權 益項 目 借方 餘 額提 列特 別 盈餘 公 積始 得分 派, 嗣 後 其 他 權益 項 目借 方餘 額 迴轉 時 ,迴 轉金 額 得列 入 可供 分派 盈 餘中 。
- (2)首次 採 用 IFRSs 時,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金管 證 發字 第 1010012865 號函 提 列之 特 別盈 餘公 積, 本 公司 於 嗣後 使 用、 處分 或 重分 類 相關 資產 時 ,就 原 提列 特別 盈 餘公 積 之比 例予 以 迴轉 。
4.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經股 東會 決 議通 過 民國 105 年 度 盈餘 指 撥分 派 案如下:
| 105 | 年 | 度 | ||
|---|---|---|---|---|
| 金額 | 每股股利(元)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9,584 | ||
| 發放現金股利 | 85,414 | \$ | 0.77 | |
| 合計 | \$ | 94,998 |
因民 國 106 年 度為 虧損 , 當年 度 並未 分派 盈 餘。
5.有 關 員工 酬 勞及 董監 酬 勞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 、 (十 九)。
(十 四)其他 權 益項 目
| 未實現評價損益 | 外幣換算 | 總計 | ||||
|---|---|---|---|---|---|---|
| 107年1月1日 | (\$ | 27,689) | (\$ | 59,109) | (\$ | 86,798) |
| 評價調整 | - | - | - | |||
| 權益項目投資 | ||||||
| – 集團 | ( | 52,596) | - | ( | 52,596) | |
| – 集團之稅額 | - | - | - | |||
| 外幣換算差異數﹕ | ||||||
| – 集團 | - | ( | 15,245) | ( | 15,245) | |
| – 集團之稅額 | - | 711 | 711 | |||
| 107年12月31日 | (\$ | 80,285) | (\$ | 73,643) | (\$ | 153,928) |
| 備供出售投資 | 外幣換算 | 總計 | ||||
| 106年1月1日 | \$ | 27,380 | (\$ | 46,869) | (\$ | 19,489) |
| 權益項目投資 | ||||||
| – 集團 | 10,931 | - | 10,931 | |||
| – 集團之稅額 | - | - | - | |||
| 外幣換算差異數﹕ | ||||||
| – 集團 | - | ( | 14,746) | ( | 14,746) | |
| – 集團之稅額 | - | 2,506 | 2,506 | |||
| 106年12月31日 | \$ | 38,311 | (\$ | 59,109) | (\$ | 20,798) |
| (十 五)營業 收 入 | ||||||
| 107年度 | |
|---|---|
| 客戶合約之收入 | \$ 2,428,431 |
1.客 戶 合約 收 入之 細分
本集 團 之收 入 源 於 某一 時 點移 轉 之商 品及 勞 務,收 入可 細 分為 下 列主 要 地理 區 域:
| 107年度 | 台灣 | 亞洲 | 歐洲 | 美洲 | 合計 |
|---|---|---|---|---|---|
| 電子零組件 | \$ 128,074 | \$ 1,399,765 | \$ 496,888 | \$ 403,704 | \$2,428,431 |
| 2.民 國 106 年 |
度營 業收 入 | 之相 關 揭露 請詳 附 註十 二 | (五)2。 |
(十 六)其他 收 入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租金收入 | \$ | 16,577 | \$ | 15,724 |
| 沖銷逾期應付款利益 | 10,432 | 2,925 | ||
| 董監酬勞 | 7,615 | 8,567 | ||
| 股利收入 | 7,328 | 6,651 | ||
| 利息收入 | 4,771 | 6,464 | ||
| 政府補助收入 | 307 | 524 | ||
| 其他收入-其他 | 9,201 | 6,955 | ||
| \$ | 56,231 | \$ | 47,810 |
(十 七)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 \$ | 31,836 (\$ |
48,372)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4,081 ( |
503) | |
| (損失)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融資產及負債(損失)利益 | ( | 6,017) | 7,993 |
| 其他損失 | ( | 2,855) ( |
2,971) |
| \$ | 27,045 (\$ |
43,853) |
(十 八)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374,415 |
\$ 299,085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 | 33,130 | 34,543 |
| 攤銷費用 | 4,666 | 4,099 |
(十 九)員工 福 利費 用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薪資費用 | \$ 331,588 |
\$ 254,920 |
| 勞健保費用 | 6,360 | 6,899 |
| 退休金費用 | 13,834 | 18,636 |
| 董事酬金 | 1,355 | 785 |
| 其他用人費用 | 21,278 | 17,845 |
| \$ 374,415 |
\$ 299,085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本公 司 依 當年 度 獲利 狀 況扣 除 累積 虧損 後,如 尚 有 餘額 , 應提 撥 員工 酬 勞 5%~15%, 董 事 及監 察 人酬 勞 不高 於 5%。
2.本公司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度 員 工 酬勞 及 董監 酬 勞估 列金 額 皆為 \$0, 前述 金 額帳 列 薪資 費用 科 目。 因截 至 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止為 待 彌補 虧 損 , 故 未估 列員 工 及董 監 酬勞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二 十)財務 成 本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利息費用: | |||
| 押金設算息 | \$ | 25 | \$ 23 |
| 銀行借款 | - | 2,031 | |
| \$ | 25 | \$ 2,054 |
|
(二 十一 )所得 稅
1.所得稅費 用(利 益 )
(1)所得 稅 費用 (利 益)組成 部 分: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當期所得稅: | ||||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 | 18,581 | \$ | 331 |
|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高)估 | 3,003 | ( | 2,163) |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 21,584 | ( | 1,832) | |
| 遞延所得稅: | ||||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 ||||
| 及迴轉 | ( | 897) | ( | 3,095) |
| 稅率改變之影響 | ( | 487) | - | |
| 遞延所得稅總額 | ( | 1,384) | ( | 3,095) |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 | 20,200 | (\$ | 4,927) |
(2)所得 稅 費用 及 會 計利 潤 關係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稅前淨(損)利按法定稅率計算 | (\$ | 14,310) | \$ | 7,498 |
| 之 | ||||
| 按法令規定不得認列項目影 | ( | 14,330) | ( | 3,160) |
| 響數 | ||||
|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高)估 | 3,003 | ( | 2,163)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 | 25 | ||
| 稅率改變之影響 | ( | 487)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實現性評估 | 46,324 | ( | 7,127) | |
| 變動 | ||||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 | 20,200 | (\$ | 4,927) |
註: 適 用稅 率 之基 礎係 按 相關 國 家所 得適 用 之稅 率 計算 。
(3)與其 他 綜合 損 益 相關 之 所得 稅 金額 :
| 當期產生: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3,049) (\$ 確定福利義務之再衡量數 ( 89) ( 稅率改變之影響: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2,338 ( 323) 確定福利義務之再衡量數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2,506) | |||
| 351) | |||
| - | |||
| - | |||
| (\$ 1,123) (\$ |
2,857) |
2.因 暫 時 性 差 異 、 課 稅 損 失 及 投 資 抵 減 而 產 生 之 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或 負債 金 額如 下 :
| 107年 | |||||||||
|---|---|---|---|---|---|---|---|---|---|
| 1月1日 | 認列於 損益 |
認列於其他 綜合淨利 |
兌換差額 | 12月31日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暫時性差異: | |||||||||
| 備抵存貨呆滯損失 | \$ 10,519 | \$ 1,096 | \$ | - | (\$ | 130) | \$ 11,485 | ||
| 未休假獎金 | 287 | 88 | - | - | 375 | ||||
| 退休金費用 | 1,828 | - | 412 | - | 2,240 | ||||
| 固定資產折舊差異 | 10,012 | ( | 3,314) | - | ( | 113) | 6,585 | ||
| 其他 | 4,236 | ( | 491) | - | - | 3,745 | |||
| 小計 | \$ 26,882 | (\$ 2,621) | \$ | 412 | (\$ | 243) | \$ 24,430 |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未實現兌換利益 | (\$ 1,531) | \$ | 669 | \$ | - | \$ | - | (\$ | 862) |
| 採用權益法之國外 | |||||||||
| 資淨利益 | ( 3,336) |
3,336 | - | - | - | ||||
| 國外營運機構累積 算調整數 |
( 13,251) | - | 711 | - | ( 12,540) | ||||
| 小計 | (\$ 18,118) | \$ 4,005 | \$ | 711 | \$ | - | (\$ 13,402) | ||
| 合計 | \$ 8,764 | \$ 1,384 | \$ | 1,123 | (\$ | 243) | \$ 11,028 | ||
| 106年 | |||||||||
| 認列於 | 認列於其他 | ||||||||
| 1月1日 | 損益 | 綜合淨利 | 兌換差額 | 12月31日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暫時性差異: | |||||||||
| 備抵存貨呆滯損失 | \$ 2,791 | \$ 7,633 | \$ | - | \$ | 95 | \$ | 10,519 | |
| 未休假獎金 | 145 | 142 | - | - | 287 | ||||
| 退休金費用 | 1,477 | - | 351 | - | 1,828 | ||||
| 固定資產折舊差異 | 13,670 | ( | 3,338) | - | ( | 320) | 10,012 | ||
| 其他 | 3,259 | 977 | - | - | 4,236 | ||||
| 小計 | \$ 21,342 |
\$ 5,414 | \$ | 351 | (\$ | 225) | \$ | 26,882 |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未實現兌換利益 | (\$ 2,548) | \$ 1,017 | \$ | - | \$ | - | (\$ 1,531) | ||
| 採用權益法之國外 | |||||||||
| 資淨利益 國外營運機構累積 |
- | ( | 3,336) | - | - | ( | 3,336) | ||
| 算調整數 | ( 15,757) | - | 2,506 | - | ( 13,251) | ||||
| 小計 | (\$ 18,305) \$ 3,037 |
(\$ 2,319) \$ 3,095 |
\$ \$ |
2,506 2,857 |
\$ (\$ |
- 225) |
(\$ | 18,118) \$ 8,764 |
3.未 認 列為 遞 延所 得稅 資 產之 可 減除 暫時 性 差異 :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 84,205 |
\$ 23,502 |
- 4.本 公 司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業經 稅 捐稽 徵機 關 核定 至 民 國 103 年 度 ;子 公 司 根 茂 國 際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業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定 至 民國 105 年 度; 本 公司 轉 投資 之孫 公 司根 茂 電子 (蘇州 )有 限 公司 企 業所得稅申 報至 民 國 106 年度 。
- 5.台 灣 所得 稅 法修 正案 於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公布 生 效 ,營 利 事業 所 得稅 之 稅率 自 17%調增至 20%,此 修正 自 民 國 107 年 度 開始 適用。本 集團 業 已就 此 稅率 變動 評 估相 關 之所 得稅 影 響。
(二 十二 )每股 虧 損
| 107年度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虧損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虧損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損 | (\$ 189,823) | 110,927 | (\$ 1.71) |
| 106年度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虧損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虧損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損 | (\$ 38,262) |
110,927 | (\$ 0.34) |
| 因本 公 司民 國 106 年及 107 |
年度皆為 淨損 , 潛在 普 通股 列入 將 產生 反 |
(二 十三 )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僅有 部 分現 金 支付 之投 資 活動 :
稀釋 作 用, 故 僅列 示基 本 每股 虧 損計 算。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22,585 | \$ | 12,475 |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 154 | 514 | ||
|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 | 1,618) | ( | 154) |
| 本期支付現金 | \$ | 21,121 | \$ | 12,835 |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關係 人 之名 稱 及關 係
| 關係人名稱 | 與本集團之關係 |
|---|---|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對本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公司 |
|---|---|
| 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
|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
|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關聯企業 |
(二)與關 係 人間 之 重大 交易 事 項
1.營 業 收入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商品銷售: | ||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 121,010 |
\$ 129,764 |
| -其他關係人 | 48 | 14 |
| \$ 121,058 |
\$ 129,778 |
上開 銷 貨條 件 係按 一般 銷 售條 件 (市 場 行情 價 格 )辦理 。
2.其 他 收入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 8,999 |
\$ 8,567 |
| -其他關係人 | - | 218 |
| \$ 8,999 |
\$ 8,785 |
係為 董 監酬 勞 及其 他雜 項 收入 。
3.應 收 關係 人 款項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應收帳款﹕ | ||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關係人 |
\$ 7,779 39 |
\$ 5,968 4 |
| 總計 | \$ 7,818 |
\$ 5,972 |
應收 關 係人 款 項 主 要來 自 商品 銷 售 交 易, 銷 售交 易 之 款 項於 月 結 2~3 個 月到 期。該 應 收款 項 並無 抵 押及 附 息。應 收關 係 人款 項 並未 提列 負 債準 備。 4.財 產 交易
取得 不 動產 、 廠房 及設 備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555 |
5.租 賃
本 集 團 以 營 業 租 賃 將 位 於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之 辦 公 室 予 東 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及 菱 光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租 金按 雙 方議 定 價格 決 定並 按季 收 取。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度 之 租金 收 入分 別 為\$1,812 及\$1,812。
(三)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 10,716 |
\$ 11,774 |
| 退職後福利 | 357 | 365 |
| 總計 | \$ 11,073 |
\$ 12,139 |
八、 質押 之 資產
無此事項。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 (一)本 集團 以 營業 租賃 方 式承 租 辦公 處所 、 公務 用 車及 辦公 設 備 , 依 合約 規定 將於 未 來年 度 支付 之租 金 明細 如 下所 示:
| 未來期間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1年內 | \$ 8,699 |
\$ 9,933 |
| 超過1年至5年以內 | 28,794 | - |
| \$ 37,493 |
\$ 9,933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此 事 項。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此 事 項。
十二 、 其他
(一)資本 風 險管 理
本集 團 之資 本 管理 目標,係 為 保 障集 團 能繼 續 經營,維持 最 佳資 本 結構 以 降低 資 金成 本,並 為股 東 提供 報 酬。為了 維 持或 調 整資 本結 構,本 集 團可 能會 調 整支 付 予股 東之 股 利金 額、退 還 資本 予 股東、發行 新 股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 。
本 集 團 利 用 負 債 資 本 比 率 以 監 控 其 資 本 , 該 比 率 係 按 債 務 淨 額 除 以 資 本 總額 計 算。債 務淨 額之 計 算為 總 借款( 包 括 合併 資 產負 債表 所 列報 之「流 動及 非 流動 借 款」)扣除 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資 本總 額 之計 算為 合 併資 產 負 債表 所 列報 之「權 益」加 上債 務 淨額。本集 團 於民 國 107 年度 之 策略 維 持 與民 國 106 年 度相 同,均係 致 力 將負 債 資本 比 率維 持 在 0%至 30%之間。由 於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 團現金與約 當 現金 皆大 於 總借 款, 故該 比 率 為 0。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 總借款 | \$ | - \$ |
- |
|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532,861) ( |
809,788) |
| 債務淨額 | (\$ | 532,861) (\$ |
809,788) |
| (二)金融 工 具 | |||
| 1.金 融 工具 之 種類 | |||
| 107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 | ||
| 金融資產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92,075 |
\$ - |
|
|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 - | 90,124 | |
| \$ 92,075 |
\$ 90,124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
|||
| 選擇指定之權益工具投資 | \$ 112,674 |
\$ - |
|
|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 \$ - |
\$ 165,270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532,861 |
\$ 809,788 |
|
| 應收帳款(含關係人) | 549,954 | 373,876 | |
| 其他應收款 | 13,590 | 21,154 | |
| 存出保證金 | 2,506 | 3,328 | |
| \$ 1,098,911 |
\$ 1,208,146 |
||
| 金融負債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 |||
| 應付票據 | \$ 2,065 |
\$ 1,771 |
|
| 應付帳款 | 751,953 | 636,608 | |
| 其他應付款 | 153,651 | 112,872 | |
| 存入保證金 | 2,395 | 2,495 | |
| \$ 910,064 |
\$ 753,746 |
- 2.風 險 管理 政 策
- (1)本 集 團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匯 率 風險、利 率風 險 及 價格 風 險)、信 用風 險及 流 動性 風 險。爲減 少 不確 定性 導 致對 本 集團 財務 績 效之 不 利影 響, 本集 團 承作 遠 期 匯 率 合約 以規 避 匯率 風 險。本集 團 承作 之 衍生 工具 係 為避 險 之目 的, 並非用 以交 易 或投 機 。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集 團 財會 部 門按 照被 核 准之 政 策執 行。本集 團 財 會部 門 透過 與 集團 內各 營 運單 位 密切 合作, 以 負責 辨 認、評估 與 規 避財 務 風險。本 集 團 對 整 體風 險 管理 訂有 書 面原 則,亦 對特 定 範圍 與事 項 提供 書 面政 策,例 如 匯率 風 險 、利率 風 險、信 用 風險、 衍 生 與非 衍 生金 融 工具 之使 用 ,以 及 剩餘 流動 資 金之 投 資。
- (3)承作 衍 生工 具 以 規避 財 務風 險 之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 (二)。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市場 風 險
- A.匯 率 風險
- (A)本 集 團係 跨 國營 運,因此 受 相對 與 本 公司 及 各子 公 司功 能性 貨 幣不 同 的交 易 所產 生之 匯 率風 險,主要 為美 元 及人 民 幣。相 關 匯率 風 險來 自 未來 之商 業 交易 及 已認 列之 資 產與 負 債。
- (B)本 集 團管 理 階層 已訂 定 政策,規 定 集 團內 各 公司 管 理相 對其 功 能性 貨 幣之 匯 率風 險。各公 司 應透 過 集 團財 務 部就 其 整體 匯 率 風險 進 行避 險。匯 率 風險 的 衡量 是 透過 高度 很 有可 能 產生 之美 元及 人 民幣 支 出的 預期 交 易,採用 遠 期 外匯 合 約以 減 少匯 率波 動對 於 預期 購 買存 貨成 本 之影 響 。
- (C)本集 團 以遠 期 匯 率交 易 規避 匯 率風 險,惟未 適 用避 險 會 計,帳 列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負 債 , 請 詳 附 註 六 (二)。
- (D)集 團 從 事之 業 務 涉及 若 干 非功 能 性 貨幣 (本公 司 及 部分 子公 司 之功能性貨幣為 新 台幣、部分子公司之功能性貨幣為 人 民 幣 及新 加 坡幣 ), 故受 匯率 波 動之 影 響, 具重 大 匯率 波 動影 響之 外幣 資 產及 負 債資 訊如 下 :
|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帳面金額 外幣(仟元) 匯率 (新台幣) 外幣(仟元) 匯率 |
帳面金額 (新台幣) |
| 金融資產-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26,030 30.715 \$ 799,502 \$ 27,826 29.760 |
\$ 828,115 |
| 美金:人民幣 31,546 6.863 968,923 21,465 6.534 |
638,806 |
| 金融負債-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33,087 30.715 1,016,277 22,187 29.760 |
660,297 |
| 美金:人民幣 12,501 6.863 383,978 10,960 6.534 |
326,168 |
(E)本 集 團 貨 幣 性 項 目 因 匯 率 波 動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未 實 現 兌 換 損 益 說 明 如下:
| 107年度 | |||||
|---|---|---|---|---|---|
| 兌換損(益)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 - | 30.715 | (\$ | 70) |
| 美金:人民幣 | 740 | 6.863 | 3,314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 - | 30.715 | (\$ | 2,652) |
| 美金:人民幣 | ( | 557) | 6.863 | ( | 2,494) |
| 106年度 | |||||
| 兌換損(益)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 - | 29.760 | \$ | 9,553 |
| 美金:人民幣 | 2,220 | 6.534 | 10,111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美金:人民幣 |
\$ ( |
- 1,074) |
29.760 6.534 |
(\$ ( |
9,013) 4,892) |
(F)本 集 團 因 重 大 匯 率 波 動 影 響 之 外 幣 市 場 風 險 分 析 如 下 :
| 107年度 敏感度分析 |
106年度 敏感度分析 |
|||||||
|---|---|---|---|---|---|---|---|---|
| 變動幅度 | 影響損益 | 影響綜合損益 | 變動幅度 | 影響損益 | 影響綜合損益 | |||
| 金融資產-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 7,995 |
\$ - |
1% | \$ 8,281 |
\$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9,689 | - | 1% | 6,388 | - | ||
| 金融負債-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10,163 | - | 1% | 6,603 |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3,840 | - | 1% | 3,262 | - | ||
B.價 格 風險
(A)本 集 團 暴 露 於 價 格 風 險 的 權 益 工 具 , 係 所 持 有 帳 列 於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及備 供 出售 之 金融 資產。為 管 理權 益 工 具 投資 之 價格 風 險,本 集團 將 其投 資 組合 分散,其 分 散之 方 式 係 根據 本 集團 設 定之 限額 進 行。
- (B)本 集 團 主 要 投 資 於 國 內 公 司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及 開 放 型 基 金 , 此 等 權 益 工 具 及 開 放 型 基 金 之 價 格 會 因 該 投 資 標 的 未 來 價 值 之 不 確 定 性 而 受 影 響 。 若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及 開 放 型 基 金 價 格 上 升或 下 跌 1%,而 其 他所 有 因素 維 持不 變之 情 況下,對 民 國 107 年及 106 年度 之 稅 後淨 利 來自 透 過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權 益工 具 及開 放 型基 金之 利 益或 損 失將 分別 增 加或 減 少 \$724 及 \$748。 對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因分類為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權 益 投 資 及 備 供 出 售 之 權 益 投 資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分 別 增加 或 減少 \$901 及\$1,372。
- (2)信用 風 險
- A.本 集 團 之 信 用 風 險 係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義 務 而導 致 本集 團財 務 損失 之 風險,主要 來 自交 易 對 手無 法 清 償按 收 款條 件 支付 之應 收 帳款 的 合約 現金 流 量。
- B.本 集 團係 以 集團 角度 建 立信 用 風險 之管 理。依 內部 明 定之 授 信政 策,集 團 內各 營 運 個體 與 每一 新 客戶 於訂 定 付款 及 提出 交貨 之 條 款與 條 件前,須 對 其進 行 管理 及 信用 風險 分 析。內部 風 險控 管 係 透過 考 慮其 財 務狀 況、過往 經 驗及 其 他因 素,以 評估 客 戶之 信 用 品質。個 別 風險 之 限額 係 董事 會 依內 部或 外 部之 評 等而 制訂,並 定期 監 控信 用 額度 之使 用 。
- C.本 集 團採 用 IFRS 9 提供 前 提假 設 , 當合 約 款項 按 約定 之支 付 條 款逾 期 超 過 90 天 , 視為 已 發生 違 約。
- D.本 集 團採 用 IFRS 9 提供 以 下之 前 提 假設 , 作為 判 斷自 原始 認 列 後金 融 工具 之 信用 風險 是 否有 顯 著增 加之 依 據: 當合 約 款項 按 約定 之支 付 條款 逾 期超 過 30 天 , 視為 金 融資 產 自
- 原始 認 列後 信 用風 險已 顯 著增 加 。 E.本 集 團按 客 戶類 型之 特 性將 對 客戶 之應 收 帳款 分 組,採用 簡 化作 法以 準 備矩 陣 、損 失率 法 為基 礎 估計 預期 信 用損 失 。
- F.本 集 團經 追 索程 序後,對 無 法合 理 預期 可 回收 金 融資 產之 金 額予 以沖 銷,惟本 集 團 仍會 持 續進 行 追索 之法 律 程序 以 保全 債權 之 權 利。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 團 未 有已 沖 銷且 仍 有追 索活 動 之債 權 。
G.本 集 團 納 入 對 未 來 前 瞻 性 的 考 量 調 整 按 特 定 期 間 歷 史 及 現 時 資 訊所 建 立之 損 失率,以估 計應 收 帳款 的備 抵 損失,民 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 之 準備 矩 陣 如下 :
| 逾期 | 逾期 | 逾期 | 逾期 | |||
|---|---|---|---|---|---|---|
| 未逾期 | 30天內 | 31-60天 | 61-90天 | 91天以上 | 合計 | |
| 107年12月31日 | ||||||
| 預期損失率 | 0.03% | 0.03% | 0.03% | 0.03%-27.3% | 100% | |
| 帳面價值總額 | \$ 541,513 | \$ 789 |
\$ - |
\$ - |
\$ 3,265 |
\$ 545,567 |
| 備抵損失 | \$ 166 |
\$ - |
\$ - |
\$ - |
\$ 3,265 |
\$ 3,431 |
H.本 集 團採 簡 化作 法之 應 收帳 款 備抵 損失 變 動表 如 下:
| 107年 | ||
|---|---|---|
| 1月1日_IAS 39 | \$ | 3,338 |
| 適用新準則調整數 | - | |
| 1月1日_IFRS 9 | 3,338 | |
| 減損損失提列 | 151 | |
| 匯率影響數 | ( | 58) |
| 12月31日 | \$ | 3,431 |
民 國 107 年 度 提列 之損 失 中,由 客 戶 合約 產 生之 應 收款 所認 列 之 減損 損 失為 \$151。
I.民 國 106 年 度之 信用 風 險資 訊 請詳 附註 十 二、 (四 )說 明。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金流量 預 測是 由集 團 內各 營 運個 體執 行,並 由集 團 財會 部 門予 以彙 總。集 團財 會 部門 監 控集 團 流動 資金 需 求之 預 測,確保 其 有 足夠 資 金得 以 支應 營運 需 要,此 等 預 測考 量 集團 之 財務 比率 目 標 及外 部 監管 法 令之 要求 。
- B.下 表 係本 集 團之 非衍 生 金融 負 債,按相 關 到期 日 予以 分組,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係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剩 餘 期 間 進 行 分析 。 下表 所 揭露 之合 約 現金 流 量金 額係 未 折現 之 金額 。
| 107年12月31日 | 一年以下 | 1至2年內 | 2至5年內 | 5年以上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應付票據 | \$ 2,065 |
\$ - |
\$ - |
\$ - |
| 應付帳款 | 751,953 | - | - | - |
| 其他應付款 | 153,651 | - | - | - |
| 其他金融負債 | - | 2,395 | - | - |
| 106年12月31日 | 一年以下 | 1至2年內 | 2至5年內 | 5年以上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應付票據 | \$ 1,771 |
\$ - |
\$ - |
\$ - |
| 應付帳款 | 636,608 | - | - | - |
| 其他應付款 | 112,872 | - | - | - |
(三)公允 價 值資 訊
- 1.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企 業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有 充 分 頻 率 及 數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交 易 發 生 , 以 在 持 續 基 礎 上 提 供 定 價 資 訊 之 市 場 。 本 集 團投 資 之上 市 櫃股 票投 資 及受 益 憑證 的公 允 價值 皆 屬之 。
- 第 二 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可 觀 察 輸 入 值 , 但 包 括 於 第 一 等 級之報價者除外。 本集團投資之遠期外匯合約的公允價值 均屬 之 。
- 第 三 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值 。 本 集 團 投 資 之 無 活 絡 市 場 之權 益 工具 投 資皆 屬之 。
- 2.以 成 本衡 量 之投 資性 不 動產 的 公允 價值 資 訊請 詳 附註 六 、 (七 )說 明 。
- 3.非 以 公允 價 值衡 量之 金 融工 具
本集 團 之現 金 及約 當現 金、應收 帳 款(含關 係 人)、其他 應 收款、存 出保 證金、應 付票 據、應 付帳 款、其他 應 付 款及 存 入保 證 金 的 帳面 金 額係 公 允價 值 之合 理 近似 值。
4.以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金 融 及非 金 融工 具,本集 團 依 資產 及 負債 之 性質、特 性及 風 險及 公 允價 值等 級 之基 礎 分類 ,相 關 資訊 如 下:
(1)本集 團 依資 產 及 負債 之 性質 分 類, 相關 資 訊如 下 :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 107年12月31日 | ||||
| 資產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90,506 | \$ - |
\$ - |
\$ 90,506 |
| 遠期外匯合約 | - | 1,569 | - | 1,569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 ||||
|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權益證券 | 108,201 | - | 4,473 | 112,674 |
| 合計 | \$ 198,707 |
\$ 1,569 |
\$ 4,473 |
\$ 204,749 |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 106年12月31日 | ||||
| 資產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 ||||
| 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90,124 | \$ - |
\$ - |
\$ 90,124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權益證券 | 160,797 | - | 4,473 | 165,270 |
| 合計 | \$ 250,921 |
\$ - |
\$ 4,473 |
\$ 255,394 |
(2)本集 團 用以 衡 量 公允 價 值所 使 用之 方法 及 假設 說 明如 下: A.本 集 團採 用 市場 報價 作 為公 允 價輸 入值 (即 第 一等 級)者,依工 具
之特 性 分列 如 下:
| 上市(櫃)公司股票 | 封閉型基金 | 開放型基金 | |
|---|---|---|---|
| 市場報價 | 收盤價 | 收盤價 | 淨值 |
- B.除 上 述有 活 絡市 場之 金 融工 具 外,其餘 金 融工 具 之公 允價 值 係以 評價 技 術或 參 考交 易對 手 報價 取 得。透過 評 價技 術 所取 得之 公 允 價 值 可 參 照 其 他 實 質 上 條 件 及 特 性 相 似 之 金 融 工 具 之 現 時 公 允 價值、現 金 流量 折 現法 或 以其 他 評價 技術,包 括 以合 併 資產 負 債 表 日 可 取 得 之 市 場 資 訊 運 用 模 型 計 算 而 得 (例 如 櫃 買 中 心 參 考 殖 利率 曲 線、 Reuters 商業 本 票利 率 平均 報價 )。
- C.當 評 估非 標 準化 且複 雜 性較 低 之金 融工 具 時,例如 無 活絡 市 場之 債務 工 具、利率 交 換合 約、換 匯合 約 及選 擇 權,本 集 團 採用 廣 為 市場 參 與者 使 用之 評價 技 術。此 類 金 融工 具 之評 價 模型 所使 用 之 參數 通 常為 市 場可 觀察 資 訊。
- D.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評 價 係 根 據 廣 為 市 場 使 用 者 所 接 受 之 評 價 模 型 , 例如 折 現法 及 選擇 權定 價 模型。遠 期 外匯 合 約通 常 係根 據目 前 之 遠期 匯 率評 價 。
- 5.下 表 列示 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度第 三 等級 之 變動 。
| 權益工具 |
|---|
| \$ 4,473 |
| 權益工具 |
| \$ 4,473 |
6.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度 無自 第 三等 級 轉入 及 轉出 之 情形 。
- 7.本 集 團 對 於 公 允 價 值 歸 類 於 第 三 等 級 之 評 價 流 程 係 由 財 會 部 門 負 責 進 行 金 融 工 具 之 獨 立 公 允 價 值 驗 證 , 藉 獨 立 來 源 資 料 使 評 價 結 果 貼 近 市 場狀 態、確認 資 料 來源 係 獨立、可 靠、與其 他 資源 一 致以 及代 表 可執 行 價格,並 定期 校 準 評價 模 型、進 行 回 溯測 試、更新 評 價 模型 所 需輸 入值 及資 料 及其 他 任何 必要 之 公允 價 值調 整, 以 確保 評 價結 果係 屬 合理 。
- 8.有 關 屬 第 三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項 目 所 使 用 評 價 模 型 之 重 大 不 可 觀 察 輸 入值 之 量化 資 訊及 重大 不 可觀 察 輸入 值變 動 之敏 感 度分 析說 明 如下 :
| 107年12月31日 | 重大不可觀察 | 區間 | 輸入值與 | ||
|---|---|---|---|---|---|
| 公允價值 | 評價技術 | 輸入值 | (加權平均) | 公允價值關係 | |
| 非衍生權益工具: | |||||
| 非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 |
\$ 4,473 |
可類比上市 上櫃公司法 |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 |
20.1% |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愈高,公允 價值愈低 |
| 106年12月31日 公允價值 |
評價技術 | 重大不可觀察 輸入值 |
區間 (加權平均) |
輸入值與 公允價值關係 |
|
| 非衍生權益工具: | |||||
| 非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 |
\$ 4,473 |
可類比上市 上櫃公司法 |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 |
20.10% | 缺乏市場流通性 折價愈高,公允 價值愈低 |
- 9.本 集 團 經 審 慎 評 估 選 擇 採 用 之 評 價 模 型 及 評 價 參 數 , 惟 當 使 用 不 同 之 評價 模 型或 評 價參 數可 能 導致 評 價之 結果 不 同
- (四)初次 適 用國 際 財務 報導 準 則 第 9 號之 影響 及 民 國 106 年 度適 用 國際 會 計 準 則 39 號 之資 訊
-
1.民 國 106 年 度所 採用 之 重大 會 計政 策 說 明 如下 :
- (1)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A.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資 產。金融 資 產 若在 取 得時 主 要係 為短 期 內 出售,則 分類 為 持 有供 交 易之 金 融資 產。衍 生 工具 除 依 避險 會 計 被指 定 為避 險 項目 外,均 分 類為 持 有 供交 易 之金 融 資產。 本集 團 於金 融 資產 符 合下 列條 件 之一 時,於 原始 認 列時 將 其指 定為 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 (A)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B)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C)係 依 書 面 之 風 險 管 理 或 投 資 策 略 , 以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管 理 並 評 估其 績 效之 投 資。
-
B.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係採用交易日會 計。
- C.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於 原 始認 列 時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後 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公 允 價值 之 變動 認列 於 當期 損 益。
- (2)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 產
- A.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B.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 C.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續 後 按公 允 價 值 衡 量,其公 允 價 值之 變 動認 列 於其 他綜 合 損 益。
- (3)放款 及 應收 款
應收帳款係屬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 係 在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商 品銷售或服務提供所產生之應收客戶款項。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 值 衡 量,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量 。 惟 屬 未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款 , 因 折 現 影 響 不重 大 , 後 續 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 (4)金融 資 產減 損
- A.本 集 團於 每 一資 產負 債 表日,評 估 是否 已 經存 在 減損 之任 何 客觀 證據,顯 示某 一 或 一組 金 融資 產 於原 始認 列 後發 生 一項 或多 項 事 項(即「 損 失 事項 」),且 該損 失 事 項對 一金 融 資產 或 一組 金融 資 產之 估 計未 來 現金 流量 具 有能 可 靠估 計之 影 響。
- B.本 集 團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A)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B)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C)本 集 團 因 與 債 務 人 財 務 困 難 相 關 之 經 濟 或 法 律 理 由 , 給 予 債 務人 原 不可 能 考量 之讓 步 ;
- (D)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 (E)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F)可 觀 察 到 之 資 料 顯 示 ,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於 該 等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可 衡 量 之 減 少 , 雖 然 該 減 少 尚 無 法 認 定 係 屬 該 組 中 之 某 個 別 金 融 資 產 , 該 等 資 料 包 括 該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債 務 人 償 付 狀 況 之 不 利 變 化 , 或 與 該 組 金 融 資 產 中 資 產違 約 有關 之 全國 性或 區 域性 經 濟情 況;
- (G)發行 人 所處 營 運 之技 術、市 場、經 濟 或法 令 環境 中 所發 生具 不 利 影 響 之 重 大 改 變 的 資 訊 , 且 該 證 據 顯 示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該 權
益投 資 之投 資 成本 ; 或
(H)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 C.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以 下 各類 別 處理 :
- 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取 得 成 本 (減 除 任 何 已 償 付 之 本 金 及 攤 銷 數 )與 現 時公 允 價值 間 之差 額,再 減 除該 金 融 資產 先 前列 入 損益 之減 損 損 失,自 其 他 綜合 損 益重 分 類至 當 期損 益。屬 債 務 工具 投 資者,當 其公 允 價值 於 後續 期間 增 加,且 該 增 加能 客 觀地 連 結至 減損 損 失 認列 後 發生 之 事項,則 該減 損 損失 於 當期 損 益迴 轉。屬 權益 工 具 投資 者,其 已認 列 於損 益 之減 損 損失 不得 透 過當 期 損益 迴轉。認 列及迴轉減損損失之金額係 藉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整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
2.金 融 資產 帳 面價 值自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依據 IAS 39 編 製 轉換 至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依據 IFRS9 編 製之 調節 如 下:
| 備供出售-權益 | 影響 | |||||
|---|---|---|---|---|---|---|
| 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 |
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權益 |
合計 | 保留盈餘 | 其他權益 | ||
| IAS39 轉入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 轉入透過其他綜合損 |
\$ 90,124 |
\$ - |
\$ 90,124 |
\$ - |
\$ | - |
|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權益 IFRS9 |
\$ - 90,124 |
\$ 165,270 165,270 |
165,270 \$ 255,394 |
66,000 \$ 66,000 |
( 66,000) (\$ 66,000) |
於 IAS 39 分 類 為「 備供 出 售 金 融 資產 」之 權 益工 具 計 \$165,270, 依 據 IFRS 9 規定 應 分類 為「 透 過 其 他 綜合 損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權 益工 具)」調增 \$165,270;另 調 增 保 留盈 餘 \$66,000 及調減其 他 權益 \$66,000。
- 3.民 國 106 年 度之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 說 明如 下 :
- (1)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項 | 目 | 106年12月31日 | |
|---|---|---|---|
| 流動項目: | |||
|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 90,012 | |
| 評價調整 | 112 | ||
| 合計 | \$ | 90,124 |
- A. 本集團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於 民 國 106 年 度 認列之淨利益 分 別計 \$6,042。本 集團 指定 為 透過 損 益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資 產 於民 國 106 年 度認 列之 淨 利益 分 別計 \$1,951。
- B. 本 集 團 未 有 將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提 供 質 押 之 情形 。
- (2)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 產
| 項 | 目 | 106年12月31日 | ||
|---|---|---|---|---|
| 非流動項目: | ||||
| 上市櫃公司股票 | \$ | 125,870 | ||
| 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 | 67,090 | |||
| 小計 | 192,960 | |||
| 評價調整 | 38,310 | |||
| 累計減損 | ( | 66,000) | ||
| 合計 | \$ | 165,270 |
- A.本 集 團於 民 國 106 年 度 因公 允 價值 變 動認 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益 金 額 為\$10,931。
- B.本 集 團未 有 將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 產提 供抵 押 之情 形 。
- 4.民 國 106 年 度之 信用 風 險資 訊 說明 如下 :
- (1)信用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產 生 財務 損 失之 風險。本 集團 依 內 部明 定 之授 信 政策,集團 內 各 營運 個 體於 訂 定付 款及 提 出交 貨 之條 款與 條 件前,須 就 其每 一 新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 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過 往經 驗 及其 他因 素,以 評 估客 戶之 信 用品 質。個 別風 險 之限 額係 董 事會 依 內部 或外 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定 期 監控 信 用額 度 之使 用。主要 信 用風 險 來自 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及 存 放於 銀 行與 金融 機 構之 存款,亦 有來 自 於 銷售 客 戶之 信 用風 險,並 包 括尚 未 收 現之 應 收帳 款。
- (2)於民 國 106 年 度 ,並無 超 出信 用 限 額之 情 事, 且 管 理 階層 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 對手 之 不履 約而 產 生任 何 重大 損失 。
- (3)本集 團 未逾 期 且 未減 損 金融 資 產之 信用 品 質資 訊 如下 :
| 106年12月31日 | |
|---|---|
| 群組1 | \$ 365,625 |
| 群組2 | 625 |
| 群組3 | 796 |
| \$ 367,046 |
註:
- 群 組 1: 依 本 公司 信 用額 度 評 鑑 表 , 以 資本 額 、 業 界 風 評 及付 款 情 形等 綜 合因 素 評估 ,等 級 為 A 者 。
- 群 組 2: 依 本 公司 信 用額 度 評 鑑 表 , 以 資本 額 、 業 界 風 評 及付 款 情 形等 綜 合因 素 評估 ,等 級 為 B 者 。
- 群 組 3: 依 本 公司 信 用額 度 評 鑑 表 , 以 資本 額 、 業 界 風 評 及付 款 情 形等 綜 合因 素 評估 ,等 級 為 C 者 。
- 群 組 4: 依 本 公司 信 用額 度 評 鑑 表 , 以 資本 額 、 業 界 風 評 及付 款 情 形等 綜 合因 素 評估 ,等 級 為 D 者 。
- (4)本集 團 已逾 期 惟 未減 損 金融 資 產之 帳齡 分 析資 訊 如下 :
106年12月31日
| 30天內 | \$ 849 |
|---|---|
| 31-90天 | 9 |
| \$ 858 |
- (5)已減 損 金融 資 產 之變 動 分析 :
- A.於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 集團 已減 損 之應 收 帳款 金額 分 別 為\$3,338。
- B.備 抵 呆帳 變 動表 如下 :
| 106年 | ||||||
|---|---|---|---|---|---|---|
| 個別評估 | 群組評估 | |||||
| 之減損損失 | 之減損損失 | 合計 | ||||
| 1月1日 | \$ | - | \$ | 9,902 | \$ | 9,902 |
| 減損損失迴轉 | ( | 6,279) | ( | 6,279) | ||
| 淨兌換差額 | - | ( | 285) | ( | 285) | |
| 12月31日 | \$ | - | \$ | 3,338 | \$ | 3,338 |
- (五)初次 適 用國 際 財務 報導 準 則 第 15 號 之 影響 及民國 106 年 度適 用 國際 會 計準 則 11 號與 國 際 會計 準 則 18 號 之 資 訊
- 1.民 國 106 年 度所 採用 之 收入 認 列重 大會 計 政策 說 明如 下:
銷貨 收 入
本 集 團 製 造 並 銷 售 電 源 供 應 器 等 相 關 產 品 。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團 外 顧客 銷 售商 品已 收 或應 收 對價 之公 允 價值,以 扣除 營業 稅、銷貨 退回、數 量折 扣 及 折讓 之 淨額 表 達。商品 銷 售於 商 品交 付予 買 方、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顧 客 , 本 集 團 對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商 品 , 或 有 客 觀 證據 顯 示所 有 接受 條款 均 已符 合 時, 商品 交 付方 屬 發生 。
2.本 集 團於 民 國 106 年 度 適用 前 述會 計 政策 所 認列 之 收入 如下 :
106年度
銷貨收入 \$ 2,303,239
十三 、 附註 揭 露項 目
(一)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 : 無此 情 形。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無 此 情形 。
- 3.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請 詳 附表 一 。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無 此情 形 。
- 5.取 得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無 此 情形 。
- 6.處 分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無 此 情形 。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請 詳附 表 二。
- 8.應 收 關係 人 款項 達新 台 幣一 億 元或 實收 資 本額 百 分之 二十 以 上:請詳 附 表三 。
- 9.從 事 衍生 工 具交 易 : 請 詳附 註 六、 (二)及附 註 十二 、 (二)(三)。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請 詳附 表 四。
- (二)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被投 資 公司 名 稱、所在 地 區等 相 關資 訊( 不包 含 大陸 被 投資 公 司): 請詳 附表 五 。
(三)大陸 投 資資 訊
1.基 本 資料 : 請詳 附表 六 。
2.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重 大交 易 事項 : 請詳 附表 七 。
十四 、 營運 部 門資 訊
(一)一 般性 資 訊
本 集 團 管 理 階 層 已 依 據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於 制 定 決 策 所 使 用 之 報 導 資 訊 辨 認應 報 導部 門。本 公 司以 地 區別 之 角度 經營 業 務,以 銷售 電 源供 應 器為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 台 灣 地 區 主 要 為 銷 售 業 務 , 中 國 地 區 則 為 生 產 製 造 業 務 為 主。本公 司 係 以合 併 報告 內 個體 之 營運 結果 供 主要 營 運決 策者 複 核,並 據 以評 估 該部 門 之績 效。
(二)部 門資 訊 之衡 量
本 公 司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係 依 據 稅 後 淨 利 評 估 各 營 運 部 門 之 績 效 。 本 公 司 向主 要 營運 決 策者 呈報 之 部門 稅 後淨 利,與損 益 表 內之 收 入、費用 採用一 致 之 衡 量 方 式 。 本 公 司 並 未 提 供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總 資 產 金 額 及 總 負 債 金 額 進 行 經 營 決 策 ; 因 提 供 予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進 行 部 門 經 營 決 策 之 報 表 與 部門 損 益表 並 無差 異, 故 無須 予 以調 節。
(三)部 門損 益 、資 產與 負 債之 資 訊
本公 司 提供 予 主要 決議 者 用以 衡 量部 門損 益 之 資 訊 如下 ﹕ 107年度
| 台灣 | 中國 | 其他 | 調整及沖銷 | 合併 | |
|---|---|---|---|---|---|
| 外部收入 | \$ 2,201,073 | \$ 227,358 |
\$ - |
\$ - |
\$ 2,428,431 |
| 內部部門收入 | - | 2,202,635 | - | ( 2,202,635) | - |
| 部門收入 | \$ 2,201,073 | \$ 2,429,993 | \$ - |
(\$ 2,202,635) | \$ 2,428,431 |
| 部門損益包含: | |||||
| 折舊及攤銷 | ( 7,527) ( |
30,269) | - | - | ( 37,796) |
| 所得稅利益(費用) | 1,655 | ( 21,855) |
- | - | ( 20,200) |
| 採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 55,666 | - | - | ( 55,666) |
- |
部門損益 (\$ 189,823) \$ 67,176 \$ 8,513 (\$ 75,689) (\$ 189,823)
106年度
| 台灣 | 中國 | 其他 | 調整及沖銷 | 合併 | |
|---|---|---|---|---|---|
| 外部收入 | \$ 2,088,350 | \$ 214,889 |
\$ - |
\$ - |
\$ 2,303,239 |
| 內部部門收入 | - | 1,829,751 | - | ( 1,829,751) | - |
| 部門收入 | \$ 2,088,350 | \$ 2,044,640 | \$ - |
(\$ 1,829,751) | \$ 2,303,239 |
| 部門損益包含: | |||||
| 折舊及攤銷 | ( 8,666) ( |
29,976) | - | - | ( 38,642) |
| 所得稅利益 | 1,206 | 3,721 | - | - | 4,927 |
| 採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 38,152 | - | - | ( 38,152) |
- |
部門損益 (\$ 38,262) \$ 56,511 \$ 5,707 (\$ 62,218) (\$ 38,262)
(四)部 門損 益 之調 節 資 訊
因 提 供 予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進 行 部 門 經 營 決 策 之 報 表 與 部 門 損 益 表 並 無 差 異, 故 無須 予 以調 節。
(五)產 品別 及 勞務 別之 資 訊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電 源 供 應 器 及 其 他 產 品 之 銷 售 業 務 , 收 入 餘 額 明 細組 成 如下 :
| 106年度 | |||||
|---|---|---|---|---|---|
| 電源供應器 | \$ | 2,285,905 | \$ | 2,186,829 | |
| 其他 | 142,526 | 116,410 | |||
| 合計 | \$ | 2,428,431 | \$ | 2,303,239 |
(六)地 區別 資 訊
本公 司 及子 公 司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度地 區 別資 訊 如下 :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收入 | 非流動資產 | 收入 | 非流動資產 | ||||||
| 台灣 | \$ 128,074 |
\$ 176,658 |
\$ | 131,580 | \$ | 180,738 | |||
| 亞洲 | 1,399,765 | 287,022 | 1,257,400 | 306,527 | |||||
| 歐洲 | 496,888 | - | 521,601 | - | |||||
| 美洲 | 403,704 | - | 392,658 | - | |||||
| \$ 2,428,431 |
\$ 463,680 |
\$ | 2,303,239 | \$ | 487,265 |
註 1:收 入以 客 戶所 在國 家 為基 礎 歸類;亞洲 係 排除 台 灣 以外 之 地區 皆 歸 屬於 亞 洲。
註 2: 非流 動 資產 不 含金 融 工具 及 遞延 所得 稅 資產 。
(七)重 要客 戶 資訊
本公 司 及子 公 司民 國 107 年 及 106 年 度重 要 客戶 資 訊如 下:
| 107年度 | 106年度 | |||||||
|---|---|---|---|---|---|---|---|---|
| 收入 | 部門 | 收入 | 部門 | |||||
| 甲 客 戶 | \$ 2,129,972 |
台灣及中國 | \$ 1,991,965 |
台灣及中國 |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控制部分)
民國107年12月31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期 | 末 | |||||||
|---|---|---|---|---|---|---|---|---|
| 持有之公司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帳列科目 | 股 數 | 帳面價值 | 持股比例(%) | 公允價值 | 備註 |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元大萬泰貨幣市場基金 | 無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
5,983,670 | \$ 90,506 |
- | \$ 90,506 |
|
| 〞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對本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公司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非流動 |
4,173,000 | 72,819 | 0.21 | 72,819 | |
| 〞 | 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關係企業 | 〞 | 2,239,477 | 31,352 | 1.99 | 31,352 | |
| 〞 |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7,500 | 628 | 0.03 | 628 | 註 |
| 〞 |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7,113 | - | 0.07 | - | |
| 〞 |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無 | 〞 | 305,276 | 4,473 | 0.91 | 4,473 | |
| 〞 | 新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02,090 | - | 4.51 | - | |
| 根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關係企業 | 〞 | 243,000 | 3,402 | 0.22 | 3,402 |
註:東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8月9日董事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約為50%,故股數由原195,000股變更為97,500股。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不同之 | ||||||||||||||
|---|---|---|---|---|---|---|---|---|---|---|---|---|---|---|
| 交易情形 | 情形及原因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
| 佔總進(銷)貨 | 佔總應收(付)票 | 備註 | ||||||||||||
| 進(銷)貨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稱 | 關係 | 進(銷)貨 | 金額 | 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價 | 授信期間 | 餘額 | 據、帳款之比率 | ||||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根茂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 孫公司 | 進貨 | \$ 2,204,090 | 99% | 註1 | 註1 | 註1 | (\$ 953,950) | 100% | ||||
| 根茂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對本公司採 權益法投資 公司 |
銷貨 | ( | 121,010) | 5% | 註2 | 註2 | 註2 | 7,779 | 1% |
註1:上開進貨係按一般進貨條件辦理,付款期間約為2 ~ 3 個月。 註2:上開銷貨係按一般銷售條件辦理,收款期間約為2 ~ 3 個月。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7年12月31日
附表三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 應收關係人款項期 | |||||||
|---|---|---|---|---|---|---|---|---|
| 帳列應收款項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稱 | 關係 | 應收關係人款項餘額 | 週轉率(次) | 金額 | 處理方式 | 後收回金額 | 提列備抵呆帳金額 |
| 根茂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最終母公司 | \$ 953,950 |
2.80 | \$ - |
- | \$ 414,895 |
\$ - |
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民國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四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往來情形 | |||||||||||
|---|---|---|---|---|---|---|---|---|---|---|---|
| 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 | |||||||||||
| 編號 | 與交易人之關係 | 之比率 | |||||||||
| (註1) | 交易人名稱 | 交易往來對象 | (註2) | 科目 | 金額 | 交易條件 | (註3) | ||||
| 0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根茂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 1 | 銷貨成本 | \$2,204,090 | 付款期間約為2 ~ 3 個月 | 91% | ||||
| 0 | 〞 | 〞 | 1 | 應付帳款 | 953,950 | 〞 | 42% |
註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 開始依序編號。
註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項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項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五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持有 | 被投資公司本 本期認列之投 |
||||||||||||||
|---|---|---|---|---|---|---|---|---|---|---|---|---|---|---|---|---|
| 投資公司名稱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業項目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期損益 | 資損益 | 備註 | |||||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 | 根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 台灣 | 各項投資業務 | \$ | 92,000 | \$ | 92,000 | 11,720,000 | 100.00 | \$ | 133,786 | \$ | 8,637 | \$ | 8,637 | |
| 公司 | 公司 | |||||||||||||||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 | 根茂(新加坡)有限公司 | 新加坡 | 各項投資業務 | 582,246 | 582,246 | 27,502,354 | 84.97 | 714,974 | 67,051 | 47,029 | 註 | |||||
| 公司 | ||||||||||||||||
| 根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 根茂(新加坡)有限公司 | 新加坡 | 各項投資業務 | 91,079 | 91,079 | 4,866,045 | 15.03 | 126,459 | 67,051 | 8,321 | 註 | |||||
| 公司 |
註:本期認列之投資利益尚包括沖銷與子公司之已實現投資利益\$6,479及未實現投資利益\$18,180。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大陸投資資訊-基本資料 民國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六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本期期初自台 | 本期匯出或收回 | 本期期末自台 | 本公司直接 | 本期認列投 | 截至本期 | |||||||
|---|---|---|---|---|---|---|---|---|---|---|---|---|
| 大陸被投資公 | 灣匯出累積投 | 投資金額 | 灣匯出累積投 | 被投資公司 | 或間接投資 | 資損益 | 期末投資帳 | 止已匯回 | ||||
| 司名稱 | 主要營業項目 | 實收資本額 | 投資方式 | 資金額 | 匯出 收回 |
資金額 | 本期損益 | 之持股比例 | (註2) | 面金額 | 投資收益 | 備註 |
| 根茂電子(蘇 州)有限公司 |
生產及銷售液晶監視器、液 晶電視與手提電腦之電源供 應器 |
\$ 732,524 |
註1 | \$ 404,854 | \$ - \$ - |
\$ 404,854 | \$ 67,176 | 100% | \$ 67,176 | \$ 855,968 | \$ - |
|
| (RMB 163,681) | (USD 13,625) | (USD 13,625) | ||||||||||
| 依經濟部投審 | ||||||||||||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赴 | 經濟部投審會 | 會規定赴大陸 | ||||||||||
| 公司名稱 | 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 核准投資金額 | 地區投資限額 | |||||||||
| 聯昌電子企業 | 股份有限公司 \$567,091 (USD \$18,463) | \$ 819,138 (USD \$26,669) | \$ 780,049 | |||||||||
| 根茂國際投資 | ||||||||||||
| 股份有限公司 | 98,349 (USD \$3,202) | 152,254 (USD \$4,957) | 80,271 | |||||||||
| 合計匯出 | \$665,440 (USD \$21,665) | \$ 971,392 (USD \$31,626) |
註1:投資方式為透過第三地根茂(新加坡)有限公司再投資大陸地區。
註2:本期認列投資損益係依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註3:本表相關數字應以新臺幣列示。涉及外幣者,係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匯率(USD:TWD=1:30.715)換算新台幣。
大陸投資資訊-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事業與轉投資大陸之被投資公司所發生之重大交易事項
民國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背書保證或 | |||||||||||||
|---|---|---|---|---|---|---|---|---|---|---|---|---|---|
| 銷(進)貨 | 財產交易 | 應收(付)帳款 | 提供擔保品 | 資金融通 | 其他應收 | ||||||||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 金額 | % | 金額 | % | 餘額 | % | 期末餘額 | 目的 | 最高餘額 | 期末餘額 | 利率區間 | 當期利息 | (付)餘額 |
| 根茂電子(蘇州)有限 公司 |
(\$ 2,204,090) | 99% | \$ | - 0 |
(\$ 953,950)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