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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 CHANG — AGM Information 2021
Sep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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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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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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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110 年6 月30 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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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97 號3 樓(炎洲集團總部3 樓國際會議中心) 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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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席致詞
二、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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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9 年度營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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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9 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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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9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三、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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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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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董事會造送109 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 業經委請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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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支秉鈞會計師及徐明釧會計師查核峻事 併同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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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報告書 呈送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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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報告書詳請參閱本手冊第8-10 頁。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詳請參閱本手冊第12-33 頁。
決議:
第二案
案由:108 年度盈虧撥補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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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109 年度盈虧撥補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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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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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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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109 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4 頁
決議:
四、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一、為因應公司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與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35 頁及第38-43 頁。
決議:
第二案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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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為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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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36-37 頁及第44-58 頁。
決議:
第三案
案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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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 條規定,擬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之資 本公積新台幣27,731,754 元,按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 持有股份,每股配發新台幣0.25 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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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位股東配發之現金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股款合計數計入 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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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俟股東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訂定分派基準日、發放基準日及後續相關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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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嗣後如因本公司買回或收回公司股份,註銷股本或其他因素等,影響流通 在外股數,致股東配發現金比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長全權處理。
決議:
第四案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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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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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因本公司法人股東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 110 年4 月1 日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改派林久真女士及蕭海洲先生為其法人股東代表董事,爰依上 述公司法規定,敬請准予解除下列法人股東代表董事之競業禁止之限制:
| 董事姓名 | 目前擔任情形 |
|---|---|
| 林久真 | 董事:TECO EV Philippines Coproration |
| 蕭海洲 | 董事:TECO (Philippines) 3C & Appliances, Inc. 安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東元電機有限公司 東元家電(香港)有限公司 |
東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東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決議:
七、 臨時動議
八、 散會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9 年度盈虧撥補表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目 | 金額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153,545,214) |
| 加:109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附註) | (53,615,024) |
| 調整後累積虧損 | (207,160,238) |
| 加: 109年稅後淨利 | 46,775,176 |
| 本期待彌補虧損 | (160,385,062) |
| 用以彌補虧損項目: | |
| 法定盈餘公積 | 160,385,062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0 |
| 附註: 1.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利益新台幣119,858 元。 2.東元奈米應材(股)公司本期完成清算,認列投資虧損新台幣53,734,882 元。 |
註:擬不配發股利 。
董事長:陳振剛(代理) 經理人:李麗秋 會計主管:林崇善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廿一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一至 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不 高於百分之五。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予彌補。 |
第廿一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五至 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不 高於百分之五。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予彌補。 |
因應公司營 運需求 |
| 第廿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二十 四日。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 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09年06月22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110年06月XX日。 |
第廿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二十 四日。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 …………………………………………… 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09年06月22日。 |
增訂修訂次 數及日期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十四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略 (四)交易之契約總額: 本公司及海內外合併報表子公司(以下簡稱 『全體公司』) 整體契約授權交易額度 1.避險性交易額度:全體公司避險性交易 之未沖銷契約總金額以公司因營運所產 生之曝險部位為限。 2.本公司不作非避險性交易。 |
第十四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略 (四)交易之契約總額: 本公司及海內外合併報表子公司(以下簡稱 『全體公司』) 整體契約授權交易額度 1.避險性交易額度:全體公司避險性交易 額度以不超過六個月之進、出口需求為 原則,超過六個月之部位需求應經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核准。 2.本公司不作非避險性交易。 |
為配合公司 營運需求 |
|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 使用權資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一、本公司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 下: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 產,其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 百分之三十。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 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告之股東權益。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 對單一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者,其投資額不得逾本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 股東權益的百分之百;對單一直接或 間接持股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其投資 額不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百分之三 十。 條文相同:略 |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 使用權資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一、本公司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 下: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 產,其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 百分之三十。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 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告之股東權益。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 對單一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者,其投資額不得逾本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 股東權益的百分之百;對單一直接或 間接持股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其投資 額不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百分之八 十。 條文相同:略 |
為降低公司 投資風險, 參酌同業投 資限額,擬 調整投資個 別有價證券 之金額。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 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 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 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 環作業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為降低公司 投資風險, 參酌同業投 資限額,擬 修訂董事長 核准之金 額。 |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財務 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屬 短期投資之投資總額及單一標的 之投資上限悉依本辦法第五條之 規定辦理,買賣之核准權限悉依 本公司之『短期投資作業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 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而意圖長期持有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其核准權限如下: 1.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 在新台幣二仟萬元(含)以下 者,由董事長核准後為之,並 於事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2.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 在新台幣二仟萬元以上者,須 提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條文相同:略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財務 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屬 短期投資之投資總額及單一標的 之投資上限悉依本辦法第五條之 規定辦理,買賣之核准權限悉依 本公司之『短期投資作業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報表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 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為而意圖長期持有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其核准權限如下: 1.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 在新台幣五仟萬元(含)以下 者,由董事長核准後為之,並 於事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2.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 在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須 提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條文相同: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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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05 月12 日訂 定。 ……………………………………………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109 年06 月22 日第 十三次修訂。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110 年06 月XX 日第 |
第二十一條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05 月12 日訂 定。 ……………………………………………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109 年06 月22 日第 十三次修訂。 |
增訂修訂次 數及日期 |
| 十四次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