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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 CHANG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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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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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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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2 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97 號3 樓(炎洲集團總部3 樓國際會議中心) 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一、 主席致詞
二、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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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8 年度營業報告。 -
(二)108 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
(三)108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修訂「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案。 -
(五)修訂「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
三、 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由: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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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公司108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造具,並委請資誠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支秉鈞及徐明釧會計師查核完竣並提出查核報告,連同本公司 董事會造具之營業報告書,業經送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合, 敬請 承認。 -
二、營業報告書詳請參閱本手冊第11-13 頁。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詳請參閱本手冊第17-36 頁。
三、敬請 承認。
第二案
案由:108 年度盈虧撥補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公司108 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162,983,390) 565,749 (162,417,641) 8,872,427 0 (153,54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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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162,983,390) |
加:108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註) |
565,749 |
調整後累積虧損 |
(162,417,641) |
加: |
|
108 年稅後淨利 |
8,872,427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0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153,545,214) |
註:為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董事長:黃育仁 經理人:邱耀德 會計主管:卓碧蓮
四、 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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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配合未來發展需要,並穩健公司財務結構,擬將公 司資本總額修訂為新台幣25 億元整。 -
二、 配合金管會108 年4 月25 日發布命令,規範自110 年1 月1 日起,全體上 市(櫃)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 分條文。 -
三、 修訂條文對照表與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37-39 頁及第53-57 頁。
決議:
第二案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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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公司資金的運用效率,擬投資長期獲利穩定,配息穩定且安全性高 的個別有價證券,因應未來公司發展需要,建立與投資標的之長期合作關 係,擬將現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提高到不得逾80%。另為配合法令 及設置審計委員會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 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與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40-45頁及第58-69頁。
決議:
第三案
案由:更名暨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
一、依法成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及配合金管會108 年4 月25 日發布命 令,規範自110 年1 月1 日起,全體上市(櫃)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擬更名暨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與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46-47頁及第70-71頁。
決議:
第四案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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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109 年任期屆滿,依法成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職權,修正與監察人相關之文字,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 分條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與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48-49頁及第72-74頁。
決議:
第五案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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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於109 年任期屆滿,依法成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職權,修正與監察人相關之文字,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部分條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與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50-51頁及第75-77頁。
決議:
第六案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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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司法第181 條第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 於一人。」第182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本公司 將於議事規則明定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之人數,以當屆董事席次為人數上 限。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
二、修訂條文對照表與修訂前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52 頁及第78-79 頁。
決議:
五、 選舉事項
案由:全面改選董事案,敬請 選舉。(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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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及監察人原任期至109年6月28日屆滿,依公司法199 條之1 提前改選第十三屆董事十一人(包含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自 109 年6 月22 日起至112 年6 月21 日止。 -
二、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9 年3 月25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茲將相 關資料載明如下:
序號 |
姓 名 |
持有股數 |
主要學歷 |
主要經歷 |
|---|---|---|---|---|
| 1 | 蔡政憲 |
0 |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化工與材料學士/博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學士 |
●訊聯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創源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
| 2 | 汪承緯 |
0 | ●上海復旦大學EMBA●University of Toronto ,B.S. ●Earl HaigSecondarySchool |
●光泉食品(股)公司董事● 宇泉開發國際(股)公司董事長 |
| 3 | 蕭恩信 |
0 | ●美國德州州立大學電機碩士(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RLINGTON MASTER OF SCIENCE I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 台中逢甲大學電子系● 新竹縣竹東高中 |
●東昇應材(股)公司董事長● 光菱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 新世紀光電(股)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 |
三、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70-71 頁。
六 、 其他議案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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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次改選後之新任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本 公司所轉投資之事業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 前提下,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自該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就任之日起解除其競 業禁止限制。
七、 臨時動議
八、 散會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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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條:本公司資本額定為貳拾伍億元,分為貳億伍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前項額定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伍仟萬元範圍內得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伍佰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貳億 |
第 七 條:本公司資本額定為壹拾貳億玖仟萬元,分為壹億貳仟玖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前項額定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伍仟萬元範圍內得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伍佰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配合未來發展需要,並穩健公司財務結構,調高公司額定資本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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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概以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得免印製股票。 |
第 八 條:本公司股票概以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得免印製股票。 |
配合公司法第162 條及經濟部108/6/10函釋,原條文「發行股票由3 位以上董事簽名或蓋章」,是否有代表公司之董事不明確,予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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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 |
第四章 董事 |
及監察人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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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由股東會就具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自民國一○九年股東會選任新董事起,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全體董事之選任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資源等事項,以審計委員會組織章程依法另訂之。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由股東會就具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自民國一○九年股東會選任新董事起,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公司應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內為其投保責任保險。 |
1.為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92 條之1發佈規範自110年1月1日起,全體上市(櫃)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修改條文。2. 配合109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原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公司應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內為其投保責任保險。 |
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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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十五條之一: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或監察人全體解任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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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董事長、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支給議定之。 |
第十八條: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支給議定之。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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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終辦理決算,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二十條: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終辦理決算,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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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認定授權董事會定之。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第廿一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員工酬勞,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認定授權董事會定之。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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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105年06月14 日。 |
第廿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105年06月14 日。 |
增訂修訂次數及日期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108 年06 月11 日。備註:第十五條茲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4條及金管會經商一字第一0七0二00六五二0號函釋規定」,於109 年改選董事辦理相關作業,以此為適用及生效日期。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09 年06 月22 日。 |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108 年06 月11 日。備註:第十五條茲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4條及金管會經商一字第一0七0二00六五二0號函釋規定」,於109 年改選董事辦理相關作業,以此為適用及生效日期。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與有價證券額度一、本公司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百分之三十。(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對單一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投資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百分之百;對單一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其投資額不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百分之八十。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百分之二十。(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對單一企業由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綜合持股(直接或間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投資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對單一企業由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綜合持股(直接或間接)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其投資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的百分之六十。 |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與有價證券額度一、本公司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其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的百分之三十。(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對單一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投資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的百分之百;對單一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其投資額不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的百分之三十。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其總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對單一企業由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綜合持股(直接或間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投資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對單一企業由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綜合持股(直接或間接)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其投資額不得逾該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的百分之六十。 |
為因應未來公司發展需要,建立與投資標的之長期合作關係,擬提高投資個別有價證券金額之限額。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
配合109年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略。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二)略(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應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以下略) |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略。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二)略(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以下略) |
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財務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屬短期投資之投資總額及單一標的之投資上限悉依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買賣之核准權限悉依本公司之『短期投資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財務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屬短期投資之投資總額及單一標的之投資上限如下:單位:新台幣元上述有價證券買賣之核准權限悉依本公司之『短期投資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1. 配合109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2為有效靈活資金運用,購買具有可隨時變現之標的,擬取消投資標的物之個別設限,以利營運資金調度。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而意圖長期持有之有價證券買賣,或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其核准權限如下:1.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在新台幣五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准後為之,並於事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2.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在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須提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為之。(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應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以下略)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而意圖長期持有之有價證券買賣,或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其核准權限如下:1.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在新台幣五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准後為之,並於事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2.本公司投資長期有價證券金額在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須提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為之。(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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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一、略。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一、略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一)~(七)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以下略)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一)~(四)略(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三項第(四)款之情形者,應辦理下列事項:1.略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以下略) |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七)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以下略)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一)~(四)略(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三項第(四)款之情形者,應辦理下列事項:1.略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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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略。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1.略。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應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已依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略。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1.略。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以下略)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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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二略。三、內部稽核制度(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二)略。(以下略) |
第十四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二略。三、內部稽核制度(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二) 略。(以下略)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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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實施與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經董事會通過後,再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應經審 |
第二十條:實施與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第二十一條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05 月12 日訂定。 |
第二十一條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05 月12 日訂定。 |
增訂修訂次數及日期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108 年06 月11 日第十二次修訂。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109 年06 月22 日第 |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108 年06 月11 日第十二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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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次修訂。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名稱 |
原名稱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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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 |
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章程之修訂,刪除監察人用語。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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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本公司全體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為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92 條之1 發佈規範自110 年1月1 日起,全體上市(櫃)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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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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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選舉權數之被選舉人遞任。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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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五條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政府或法人為本公 |
取消不適用條文,後續調整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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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東時,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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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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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 |
第六條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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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數之席次,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及調整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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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董事當選人不符前條之規定時,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第七條董事、監察人當選人不符前條之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及調整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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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辦法於中華民國82 年5 月12 日股東會通過。第一次修訂85 年5 月15 日。第二次修訂91 年6 月18 日。第三次修訂96 年6 月27 日。第四次修訂105 年6 月14 日。第五次修訂109 年6 月22 日。 |
第十三條本辦法於中華民國82 年5 月12 日股東會通過。第一次修訂85 年5 月15 日。第二次修訂91 年6 月18 日。第三次修訂96 年6 月27 日。第四次修訂105 年6 月14 日。 |
增訂修訂次數及日期。調整條次。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 5 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一、本公司除應於每月10 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外,背書保證餘額達後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另行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四)略。二、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三、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 5 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一、本公司除應於每月10 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外,背書保證餘額達後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另行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三)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性質之投資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四) 略。二、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之。三、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一、明定長期性質投資之定義。二、考量背書保證非屬交易性質,酌作文字修正。 |
第 6 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
第 6 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
一、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二、依據證券交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調整第6條第二項文字。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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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並報告於董事會。 |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並報告於董事會。 |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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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一~二、略。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以下略) |
第9 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一~二、略。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以下略)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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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條:本公司訂定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第一項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13 條: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訂定或修正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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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條:本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5 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 日第七次修訂。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2 日第八次修訂。 |
第14 條:本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5 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 日第七次修訂。 |
增訂修訂次數及日期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
第四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額:(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惟因個別公司間或與個別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十為限。(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與資金貸與前十二個月期間業務往來總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惟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貸與期限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原則。 |
第四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額:(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為限,惟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為限。(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為限。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惟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貸與期限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原則。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三條修正,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原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複,避免適用疑義,刪除該款規定。爰依據公司法第十五條及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三條等規定,併同修改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金貸與他人之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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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一)~(四)略。(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七)~(九)略。 |
第六條: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一)~(四)略。(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七)~(九)略。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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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資訊公開 |
第七條:資訊公開 |
考量資金貸 |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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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略(五)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一)~(四)略(五)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與非屬交易性質,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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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二)略。(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四)略。 |
第九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二)略。(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四)略。 |
配合109 年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修改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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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第十條: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訂定或修正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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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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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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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委員會之決議。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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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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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5 月12日通過施行。中華民國85 年5 月15 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91 年6 月18 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92 年6 月16 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98 年6 月10 日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99 年6 月14 日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 日第六次修訂。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2 日第七次修訂。 |
第十一條:本程序於中華民國82 年5 月12日通過施行。中華民國85 年5 月15 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91 年6 月18 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92 年6 月16 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98 年6 月10 日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99 年6 月14 日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 日第六次修訂。 |
增訂修訂次數及日期 |
聯昌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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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 |
第 9 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或法人代表僅能由一 |
明定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之人數,以當屆董事席次為人數上限,以利會議進行順暢及避免會場失序,並對於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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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之人數以當屆董事席 |
人代表發言(法人同時指派多人代表參加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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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者,僅能由一人代表發言),其發言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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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為人數上限。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 |
得超過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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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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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本規則於中華民國82 年05 月12 日股東會議通過。中華民國85 年05 月15 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87 年05 月27 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91 年06 月18 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102 年06 月10 日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109 年06 月22 日第五次修訂。 |
第15條:本規則於中華民國82 年05 月12 日股東會議通過。中華民國85 年05 月15 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87 年05 月27 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91 年06 月18 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102 年06 月10 日第四次修訂。 |
增訂修訂次數及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