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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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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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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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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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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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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 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本管理 “ 制度(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 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一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四)(五)(六)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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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 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 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 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

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 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 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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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 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 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或发生公 司破产、清算、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 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前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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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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