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ia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2, 2025

55073_rns_2025-09-22_a3ede623-d2e0-4e78-b1a3-876043b0bab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266 x 1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25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琏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各项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其向 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 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 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 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增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 (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 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 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 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 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 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 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 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 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picture [43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