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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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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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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35.com Technology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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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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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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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化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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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 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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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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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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