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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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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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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制定前后的章程差异对比表

序号 条款 重新制定前 重新制定后
1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人
选由董事会表决确定。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2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前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收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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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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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的其他重大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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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前述“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活动。 (十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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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前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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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7 第一百〇八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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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项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9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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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十)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0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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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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