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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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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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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规则制度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条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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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b)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f)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g)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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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 万元;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
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或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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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四条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b)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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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超过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a)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
元)、1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b)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
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
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超过前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超过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
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
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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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2 第五条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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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九条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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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董事会会议召集人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符合前述要求的完整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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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八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条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9 / 18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
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 第四条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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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六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4 第十条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总额高于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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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所述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12 / 18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
1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
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8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元以
上(含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
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9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 万元
以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
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
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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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范围。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三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12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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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酬;
(四)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且经批准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2 第三条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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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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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
事长批准后办理。
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法
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四条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
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
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
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
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
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
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
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
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
“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
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
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
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
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
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
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
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
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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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
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
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
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2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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