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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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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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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规则制度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三条 |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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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b)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f)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g)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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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 万元;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 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或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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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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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四条 |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b)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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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e)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超过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a)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 元)、1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b)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超过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 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 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 |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超过前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 元)、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超过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或绝 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 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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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经审计委员会提议的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允价值、预计负债、应收账款等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存货减值测试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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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五条 |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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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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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八条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 | 第九条 |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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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董事会会议召集人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符合前述要求的完整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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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或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或以上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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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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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 3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八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三条 |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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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 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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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四条 |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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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 |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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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条 |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总额高于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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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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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所述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6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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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 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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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 1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满 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
| 8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元以 上(含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之 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 9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 万元 以上(含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由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 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 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10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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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范围。 |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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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三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
| 12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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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 酬; (四)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 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且经批准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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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二条 |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 议。 |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
| 2 | 第三条 |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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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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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五条 |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
第五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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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 事长批准后办理。 |
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法 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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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六、《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四条 |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 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 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 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 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 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 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 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 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 “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 |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 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 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 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 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 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 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 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 种投资方式;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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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 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
“受托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 作,受托公司在严格遵守公司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公 司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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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七条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 |
注 :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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