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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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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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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2年7月)

公司为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等相关要 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同时,为办理公司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表 述进行部分变更(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对《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3条 第十三条8、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及服务项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 第十三条8、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及服务项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闽B2-20050004】;有效期限详见许可证证件登记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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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许可证编号:闽B2-20050004】;有效期至2014 年12 月13 日)。”9、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及服务项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070139】;有效期至2017 年5 月25 日)。 限)。”9、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及服务项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070139】;有效期限详见许可证证件登记的有效期限)。
第156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157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上市后三个连续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除特殊情况外,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特殊情况指: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_50%,且超过_5,000_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_30%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_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_30%。(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2、对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由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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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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