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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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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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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 年 4 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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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35.com Technology Co.,Ltd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 2010 年4 月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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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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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 年 4 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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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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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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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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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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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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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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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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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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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 年 4 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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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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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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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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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 如与 《 公司章程 》 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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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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