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Oct 17, 2024
55073_rns_2024-10-17_0a9ed3da-9b5e-4e48-a2a4-bb45837045e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44 x 4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 picture [596 x 6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16 x 14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琏升科技”、“公司”)与北京中伦(成 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 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琏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 理办法》”)、《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 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 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
- 2 -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 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 琏升科技、公司 | 指 |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激励计划、本次 激励计划 |
指 |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草 案)》 |
指 |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考核管理办 法》 |
指 |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
| 限制性股票、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子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证 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 3 -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正 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 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
- 4 -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确认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前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 5 -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为 9 人,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33 元/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 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6 -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监事会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7 -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4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李 磊
经办律师: 彭 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