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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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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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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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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
二O 二一年九月
为满足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上市公 司”或“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339,002,685.6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有息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 币1.00 元。
(二)本次发行及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国家鼓励发展信息技术,不断推进信息化、数字化产业建设
2016 年11 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提出了要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跨越发展,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实施网络强国 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各行业 全面融合渗透,构建万物互联、融合创新、智能协同、安全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 术产业体系。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 合发展,培育“互联网+”生态体系。
2021 年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推进网络强国建 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 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 构建基于5G 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 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 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打造自主可控的标识 解析体系、标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工业互联软件研发应用。
作为通过SaaS 模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软件应用及服务的主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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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之一,公司立足于云计算及云存储技术,持续推动云计算技术的研发,不断升 级完善并推出创新性企业办公产品,与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合作商共同为中小企业 打造更便捷、更开放的一站式的移动信息化云服务平台;同时,公司通过整合、 开放运营商通信资源和基础设施资源,以云服务模式,围绕用户需求和体验,汇 聚并整合集团信息化应用,为企业客户提供便捷订购、统一鉴权和一站式使用的 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紧抓行业 发展机遇,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行业地位。
2、增强公司实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方面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优化、拓 展和提升主营业务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 本实力,促进和推动公司今后扩大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 的竞争实力、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度,公司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988.99 万元、 2,511.78 万元和2,402.47 万元,较高的财务费用制约着公司的业务升级发展。 偿还有息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提高流动比率,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同时,公司的资产净额将获得提升,资产 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后续融 资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合计1名特定发行对象, 未超过35名。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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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
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海南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 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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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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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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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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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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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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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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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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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 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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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确定发行方式的 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 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本次发行股票将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非关联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 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 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知情权, 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大幅增加,但由于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 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 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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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如下: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继续围绕现有业务及产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加强市场开拓, 通过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 薄的风险;同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 工具和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另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充分挖 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 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风险。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 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 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有关内容,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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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 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 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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