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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y 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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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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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三五互联 公告编号:2013-43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4月2日,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 意公司变更设于工商银行厦门松柏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松柏支行”)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将其注销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 银行厦门分行”或“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情可见 2013 年 4 月 4 日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2013年4月8日,公司与工商银行厦门松柏支行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将原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30,353,427.86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叁拾伍 万叁仟肆佰贰拾柒元捌角陆分)转存入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专户内。
近期公司与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条款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
2901014210016396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三五互联企业邮局升级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如果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 达到或者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20% 的,则协议各方应当按 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 超募资金使用》(下称“《业务备忘录 1 号》”)的规定管理超募资金。
三、 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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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 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继军、梁太福可以随时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资料。
六、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以较低者为准) 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 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 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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