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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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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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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三五互联 公告编号:2012-39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6月5日,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 公司变更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高科 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其注销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或“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详情可见 2012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2012年6月2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终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原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38,555,346.03 元(大 写: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伍万伍仟叁佰肆拾陆元零叁分)转存入民生银行厦门分 行新专户内。
2012年7月20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条款内容 如下:
一、 公司在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 290101417002068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三五互联技术支持与营销中心提升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现将该账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 期存款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 存入方式 | 帐号 | 金额(万元) | 存入日期 |
|---|---|---|---|
| 七天通知存款 | 2901014340006594 | 200 | 2012 年6 月21 日 |
| 六个月定期存款 | 2901014270001315 | 100 | 2012 年6 月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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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定期存款 | 2901014270001340 | 100 | 2012 | 年6 | 月21 | 日 |
|---|---|---|---|---|---|---|
| 六个月定期存款 | 2901014270001331 | 200 | 2012 | 年6 | 月21 | 日 |
| 六个月定期存款 | 2901014270001323 | 500 | 2012 | 年6 | 月21 | 日 |
| 六个月定期存款 | 2901014270001358 | 500 | 2012 | 年6 | 月21 | 日 |
| 六个月定期存款 | 2901014270001366 | 1000 | 2012 | 年6 | 月21 | 日 |
| 六个月定期存款 | 2901014270001374 | 1000 | 2012 | 年6 | 月21 | 日 |
二、 如果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 金”)达到或者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20% 的,则协议各方 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 超募资金使用》(下称“《业务 备忘录 1 号》”)的规定管理超募资金。
三、 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 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五、 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继军、梁太福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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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以较低者为 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 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五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九、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 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 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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