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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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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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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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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琏升科技”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眉山琏升”)作为卖方与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华晟新能源”)作为买方就异质结电池片产品销售事项签署的卖方合同编号 LPV- AHHS-20250409-1 的《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 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 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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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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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 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 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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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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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眉山琏升与华晟新能 源签署的《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眉山琏升本次签署《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 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晟新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2W1EY93F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20年7月21日
营业期限 2020年7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晟新能源是依据中国法 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晟新能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2025 年 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由眉山琏升和华晟新能源合法签署, 签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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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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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对采购内容、变更订单、价格及税费、发票 及付款、包装及交付、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保护、分 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通 知与送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眉山琏升和华晟新能源具备签署《2025 年电池片 采购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该《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签署真实,内容 合法、有效。我们注意到,该协议为框架协议,双方最终的实际采购、销售情况 以具体采购订单履行情况为准。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或签字律师对 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框架协议的确认或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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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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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 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 磊

经办律师:

彭 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