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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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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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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
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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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三月
声 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委托,担任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琏升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控股子公司增资之重 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持续督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 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 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 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 情况对琏升科技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 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 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持 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责任。
1
-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
-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厦门 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全文。
2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上市公司/琏 升科技 |
指 |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琏升科技”,股票代码 “300051”;重组完成时公司名称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简称“三五互联” |
|---|---|---|
| 天津通讯 | 指 | 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 |
| 海南谊盛 | 指 | 海南谊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都聚明阳 | 指 | 成都聚明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海南新鸿兴 | 指 | 海南新鸿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鸿山置地 | 指 | 成都鸿山置地有限公司 |
| 深圳汇建毅 | 指 | 深圳汇建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厦门谊腾 | 指 | 厦门谊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海南琏升 | 指 | 海南琏升科技有限公司,重组完成时名称为“海南琏升科技有 限公司” |
| 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 |
指 | 琏升科技子公司天津通讯增资2亿元的交易行为 |
| 本持续督导意见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
| 独立财务顾问/本 独立财务顾问/中 信建投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增资意向协 议》 |
指 | 各相关方签署的《关于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之增资 意向协议》 |
| 《增资意向协议 之补充协议》 |
指 | 各相关方签署的《关于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增资意 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
| 《股权转让协 议》 |
指 | 各相关方于2023年4月27日签署的《关于天津三五互联移动 通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 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除特别说明外,本持续督导意见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
中信建投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 行持续督导。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发表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琏升科技子公司天津通讯以本次交易前估值人民币 66,000 万元 增资扩股,甘释良等九位投资人以货币方式向天津通讯增资合计 20,000 万元, 增资后获得天津通讯 23.26%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天津通讯的持 股比例将由 54.55%稀释至 41.86%,降低比例为 12.69%。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
1、本次交易中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海南谊盛、成都聚明阳、海南新鸿兴、鸿
-
山置地、深圳汇建毅、厦门谊腾已分别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
-
2、上市公司第六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
-
3、上市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 、资产交付及过户
天津通讯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就本次交易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 程》备案手续,并取得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 业执照》。
2 、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天津通讯与各方签订的《增资意向协议》,各交易对方为体现合作意向 诚意,自愿在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预付款(具 体金额为各方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 50%)。2023 年 3 月,天津通讯与各交易对 方签订了《增资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增资预付款比例提高至 100%。
4
交易对方已经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向天津通讯支付了本次交易对价比例 100%, 共计 2 亿元的增资款。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 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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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1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1、上市公 | 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
|---|---|---|---|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1 | 上市公 司 |
提供资料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
1.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2.上市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 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 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上市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 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 项。4.上市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保证,上市公司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2 | 上市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提供资料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
1.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2.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 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承 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 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承诺 人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 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如违反上述保证,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6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3 | 上市公 司 |
标的资产 权属情况 |
1.承诺人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 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承诺人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承诺人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 股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注册资本 (元) 持股比例 1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000 54.55% 2 四川新鸿兴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0 15.15% 3 海南嘉煜科技有限公司 80,000,000 12.12% 4 成都聚明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45,200,000 6.85% 5 段利锋 19,000,000 2.88% 6 廖岚 11,000,000 1.67% 7 LU XIAO RONG 10,000,000 1.52% 8 岳良泉 7,000,000 1.06% 9 王晋宏 7,000,000 1.06% 10 向竟源 6,300,000 0.95% 11 唐春祥 5,000,000 0.76% 12 唐光平 4,300,000 0.65% 13 苏宁 3,200,000 0.48% 14 TANG XUAN 2,000,000 0.30% 合计 660,000,000 100.00% 3.承诺人对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上述相应持股比例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 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 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 形,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拍 卖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承诺人保证前述状 态持续至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增资扩股工商变更完毕之日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 较早的日期为准)。 |
| 4 | 上市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是否存在 减持计划 |
1.自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公告之日起至标的公司本次交 易增资扩股工商变更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不减持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人违反本函件的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7
5
| 5 | 上市公 司 |
无违法违 规行为 |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 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 件。3.除下述情况外,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序号 受监管措 施主体 监管措施函件 主要事由 后续整改 情况以及 相应的防 控措施 1 上市公 司、龚少 晖、丁建 生 2020年4月1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违规披露重组信 息、减持计划披露 不准确、董事长未 履行报告义务等原 因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2 上市公司 2020年3月19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厦 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5号) 独立性不强、关联 交易未经审批并及 时披露等公司治理 方面存在不规范行 为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3 上市公司 2019年11月13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9号) 上市公司2018年年 报商誉减值计提存 在会计差错,并披 露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4 上市公司 2021年6月24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9号) 上市公司2020年度 转让相关子公司股 权并丧失控制权 时,将少数股权形 成的资本公积转入 损益,2020年度年 报存在会计差错, 上市公司披露了更 正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 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 件。3.除下述情况外,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序号 受监管措 施主体 监管措施函件 主要事由 后续整改 情况以及 相应的防 控措施 1 上市公 司、龚少 晖、丁建 生 2020年4月1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违规披露重组信 息、减持计划披露 不准确、董事长未 履行报告义务等原 因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2 上市公司 2020年3月19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厦 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5号) 独立性不强、关联 交易未经审批并及 时披露等公司治理 方面存在不规范行 为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3 上市公司 2019年11月13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9号) 上市公司2018年年 报商誉减值计提存 在会计差错,并披 露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4 上市公司 2021年6月24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9号) 上市公司2020年度 转让相关子公司股 权并丧失控制权 时,将少数股权形 成的资本公积转入 损益,2020年度年 报存在会计差错, 上市公司披露了更 正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 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 件。3.除下述情况外,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序号 受监管措 施主体 监管措施函件 主要事由 后续整改 情况以及 相应的防 控措施 1 上市公 司、龚少 晖、丁建 生 2020年4月1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违规披露重组信 息、减持计划披露 不准确、董事长未 履行报告义务等原 因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2 上市公司 2020年3月19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厦 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5号) 独立性不强、关联 交易未经审批并及 时披露等公司治理 方面存在不规范行 为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3 上市公司 2019年11月13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9号) 上市公司2018年年 报商誉减值计提存 在会计差错,并披 露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4 上市公司 2021年6月24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9号) 上市公司2020年度 转让相关子公司股 权并丧失控制权 时,将少数股权形 成的资本公积转入 损益,2020年度年 报存在会计差错, 上市公司披露了更 正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 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 件。3.除下述情况外,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序号 受监管措 施主体 监管措施函件 主要事由 后续整改 情况以及 相应的防 控措施 1 上市公 司、龚少 晖、丁建 生 2020年4月1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违规披露重组信 息、减持计划披露 不准确、董事长未 履行报告义务等原 因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2 上市公司 2020年3月19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厦 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5号) 独立性不强、关联 交易未经审批并及 时披露等公司治理 方面存在不规范行 为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3 上市公司 2019年11月13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9号) 上市公司2018年年 报商誉减值计提存 在会计差错,并披 露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4 上市公司 2021年6月24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9号) 上市公司2020年度 转让相关子公司股 权并丧失控制权 时,将少数股权形 成的资本公积转入 损益,2020年度年 报存在会计差错, 上市公司披露了更 正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承 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 件。3.除下述情况外,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序号 受监管措 施主体 监管措施函件 主要事由 后续整改 情况以及 相应的防 控措施 1 上市公 司、龚少 晖、丁建 生 2020年4月1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违规披露重组信 息、减持计划披露 不准确、董事长未 履行报告义务等原 因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2 上市公司 2020年3月19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厦 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0〕5号) 独立性不强、关联 交易未经审批并及 时披露等公司治理 方面存在不规范行 为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3 上市公司 2019年11月13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9号) 上市公司2018年年 报商誉减值计提存 在会计差错,并披 露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4 上市公司 2021年6月24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9号) 上市公司2020年度 转让相关子公司股 权并丧失控制权 时,将少数股权形 成的资本公积转入 损益,2020年度年 报存在会计差错, 上市公司披露了更 正公告 已整改并 建立防控 措施 |
|---|---|---|---|---|---|---|---|
| 序号 | 后续整改 | ||||||
| 受监管措 | 情况以及 | ||||||
| 监管措施函件 | 主要事由 | ||||||
| 施主体 | 相应的防 | ||||||
| 控措施 | |||||||
| 1 | 2020年4月1日,深圳 | 违规披露重组信 | |||||
| 上市公 | |||||||
|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 息、减持计划披露 | 已整改并 | |||||
| 司、龚少 | |||||||
|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 不准确、董事长未 | 建立防控 | |||||
| 晖、丁建 | |||||||
|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 履行报告义务等原 | 措施 | |||||
| 生 | |||||||
| 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因 | ||||||
| 2 | 2020年3月19日,中国 | ||||||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 独立性不强、关联 | ||||||
| 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厦 | 交易未经审批并及 | 已整改并 | |||||
| 上市公司 | 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 时披露等公司治理 | 建立防控 | ||||
|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 方面存在不规范行 | 措施 | |||||
|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 为 | ||||||
| 定书》〔2020〕5号) | |||||||
| 3 | 2019年11月13日,中国 | ||||||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 |||||||
| 上市公司2018年年 | |||||||
|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 |||||||
| 报商誉减值计提存 | 已整改并 | ||||||
|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 |||||||
| 上市公司 | 在会计差错,并披 | 建立防控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 |||||||
| 露了会计差错更正 | 措施 | ||||||
|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 |||||||
| 公告 | |||||||
|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
| 〔2019〕19号) | |||||||
| 4 | 上市公司2020年度 | ||||||
| 2021年6月24日,中国 | |||||||
| 转让相关子公司股 | |||||||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 |||||||
| 权并丧失控制权 | |||||||
| 监管局出具了《厦门证监 | |||||||
| 时,将少数股权形 | 已整改并 | ||||||
| 局关于对厦门三五互联科 | |||||||
| 上市公司 | 成的资本公积转入 | 建立防控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 |||||||
| 损益,2020年度年 | 措施 | ||||||
|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 |||||||
| 报存在会计差错, | |||||||
|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
| 上市公司披露了更 | |||||||
| 〔2021〕19号) | |||||||
| 正公告 | |||||||
8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 5 | 2020年3月2日,中国 | ||||||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 | 上市公司在大股东 | 已整改并 | |||||
| 上市公司 | 监管局出具了《监管关注 | 减持计划披露工作 | 建立防控 | ||||
| 函》(厦证监函〔2020〕 | 中缺乏应有的审慎 | 措施 | |||||
| 17号) | |||||||
| 6 | 2019年11月14日,深圳 | ||||||
| 上市公司2018年商 | |||||||
|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 |||||||
| 誉减值计提存在差 | 已整改并 | ||||||
|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 |||||||
| 上市公司 | 错,上市公司披露 | 建立防控 | |||||
|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 |||||||
| 了前期差错更正公 | 措施 | ||||||
| 业板监管函〔2019〕第 | |||||||
| 告 | |||||||
| 156号) | |||||||
| 7 | 2020年8月21日,深圳 | 上市公司存在关联 | |||||
|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 交易未履行审议程 | ||||||
| 已整改并 | |||||||
|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 序及信息披露义 | ||||||
| 上市公司 | 建立防控 | ||||||
|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 务、控股股东非经 | ||||||
| 措施 | |||||||
| 业板监管函〔2020〕第 | 营性资金占用等事 | ||||||
| 131号) | 项 | ||||||
| 8 | 2021年8月2日,深圳 | ||||||
| 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 | 处置子公司股权会 | ||||||
| 已整改并 | |||||||
| 对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 计处理不准确,上 | ||||||
| 上市公司 | 建立防控 | ||||||
|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 市公司披露了前期 | ||||||
| 措施 | |||||||
| 业板监管函〔2021〕第 |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 ||||||
| 106号) | |||||||
| 6 | 上市公 司董 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无违法违 规行为 |
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2.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 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 大民事诉讼、仲裁案件。3.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等。4.承诺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9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7 | 上市公 司及其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
不存在 《上市公 司监管指 引第7号 ——上市 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 监管》规 定的情形 |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若违反 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8 | 上市公 司董 事、高 级管理 人员 |
填补回报 措施得以 切实履行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 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 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上市 公司未来如进行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人作出的上述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 2、上 | 市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 |
|---|---|---|---|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1 | 海南琏升及 其一致行动 人万久根 |
本次交易的原则 性意见 |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和抗风 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企业/本人原则性同意 本次交易。 |
10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2 | 海南琏升、 黄明良、欧 阳萍、海南 琏升一致行 动人万久根 |
提供资料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
1.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 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 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 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 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4.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 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 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如违反上述保证,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 3 | 海南琏升及 其一致行动 人万久根 |
是否存在减持计 划 |
1.自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公告之日起至标 的公司本次交易增资扩股工商变更完毕期间,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本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本函件的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 司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11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4 | 海南琏升、 黄明良、欧 阳萍、海南 琏升一致行 动人万久根 |
无违法违规行为 | 1.本企业/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本企业/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 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3.本企 业/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 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件。4.本企业/本人最 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者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情况等)。5.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5 | 海南琏升及 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海 南琏升一致 行动人万久 根 |
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规定的情 形 |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 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6 | 黄明良、欧 阳萍 |
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规定的情 形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 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 7 | 海南琏升、 黄明良、欧 阳萍、海南 琏升一致行 动人万久根 |
保持上市公司独 立性 |
1.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承诺人及承 诺人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2.本次交易 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 保持独立,承诺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
12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8 | 海南琏升、 黄明良、欧 阳萍、海南 琏升一致行 动人万久根 |
避免同业竞争 |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 务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次交易完 成后,承诺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努力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避免 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3.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承 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时,承诺人将在条件 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 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若该 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 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加以解决。4.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承诺 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
| 9 | 海南琏升、 黄明良、欧 阳萍、海南 琏升一致行 动人万久根 |
规范关联交易 | 1.承诺人将依法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 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2.承诺人以 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3.承诺人以及承 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 易协议,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 收益。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及时、 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5.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 日起生效,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 |
| 10 | 海南琏升、 黄明良、欧 阳萍、海南 琏升一致行 动人万久根 |
填补回报措施得 以切实履行 |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企业/本 人作出的上述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3 、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13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1 | 交易对方 | 提供资料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
1.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 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承诺人保证为本 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 项。4.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如本次交易所披 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 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 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 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如违反上 述保证,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2 | 交易对方 (除王柄 霖之外) |
无违法违规行为 | 1.承诺人及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 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 响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承诺人及承诺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 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3.承诺人及承诺人主要管 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 约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4.承 诺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14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3 | 王柄霖 | 无违法违规行为 | 1.2018年9月27日,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725刑 初156号”《刑事判决书》,承诺人因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2018年11 月28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7刑终414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8日,四 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8刑更671号”《刑事裁定 书》,裁定对承诺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1年9月26日止。 上述刑罚已执行完毕,承诺人不存在未承担的刑事责任。2.除上述事 项外,承诺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 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承诺人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形。4.承诺人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 违规或违约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 |
| 4 | 交易对方 及其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规定的情 形 |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36 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 5 | 交易对方 | 采取的保密措施 及保密制度 |
1.承诺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控制了内幕信息知情 人范围,履行了保密义务。2.承诺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承诺 人未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 场的情形。3.承诺人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 前,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 6 | 交易对方 | 认购资金来源 | 1.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资金均来于合法且可用于认购的自有或自 筹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 不存在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对外募 集资金参与本次交易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2.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承诺人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的情形,不存在承诺人接受上市公司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 偿的情形。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标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5
| 序 号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主要承诺内容 |
|---|---|---|---|
| 1 | 天津通讯 及其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1.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 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 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 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承诺人保 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保证已履行 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 安排或其他事项。4.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均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 反上述保证,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2 | 天津通讯 及其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无违法违规行为 | 1.本企业/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2.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依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3 | 天津通讯 及其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不存在《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规定的情 形 |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 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2.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承诺均得 到了正常的履行,相关承诺方未有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16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与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相关承诺的情形。
17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
(一)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光伏电池业务、通过 SaaS 模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 建设提供软件应用及服务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房屋租赁业务以及游戏业务。
1 、光伏电池业务
上市公司新增光伏电池业务主业,主要产品为高效异质结(HJT)电池片。 2023 年 8 月 22 日,上市公司首片电池片在眉山丹棱基地下线,截至 2023 年末 已建设完成 3.8GW 标准产能。上市公司的异质结电池片在生产中全面应用双面 微晶技术、0BB 和银包铜技术,量产平均转化效率达 25.50%。当前,上市公司 电池片产品获得客户认可,形成了其新的利润增长点。
2 、通过 SaaS 模式提供的软件应用及服务
上市公司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包括企业邮箱、网站建设、网络域名等互联 网综合业务。上市公司依靠自主研发的应用软件系统,通过 SaaS 模式重点面向 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企业邮箱、网站建设、网络域名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软件产 品及服务。
3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2018 年 5 月,工信部向 15 家企业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许可,15 家虚 拟运营商获得首批正式商用牌照,获批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这意味着电信行 业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完善。上市公司是福建省唯一一家拥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资 质的企业,上市公司首先从基础电信运营商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凭借自有品牌 及销售渠道,将其销售给最终用户。
4 、房屋租赁业务
上市公司的房屋租赁业务主要是指天津通讯产业园的房屋租赁。天津通讯产 业园于 2017 年 7 月竣工验收结转固定资产,于 2018 年年初具备招商条件并开始 逐步对外招商。目前园区主要以生物医药、互联网、检验检测行业为主要招商对 象。
18
5 、游戏业务
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道熙科技开展网络游戏业务,主要产品为网页游戏和移 动游戏等。其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两款网页游戏产品《城防三国》和《战 争霸业》。根据上市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聚焦主业, 上市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将道熙科技 55%股权出售,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披露 日,道熙科技已不属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产业发展规划,为其 光伏电池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19
五、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 理结构以及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琏升科技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 度,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程度以及运作效率, 上市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20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 的重组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 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2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斌 施海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