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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Mar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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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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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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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25 层-26 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琏升科技”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公司江苏琏升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江苏琏升”)作为发包人与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简称“荣基建筑”) 作为承包人签署的合同编号为 LSNT-2024-0018 的《异质结(HJT)太阳能电池 片生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 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江苏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 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江苏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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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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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江苏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 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 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 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总承包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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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3.7 条的规定,江苏琏升与荣基建筑就“异质结 (HJT)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已签署的《总承包合同》构 成重大合同。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江苏琏升本次签署的重大合同的对方为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荣基建 筑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 |
|---|---|
| 住所 |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胜利街道佛光东路669 号1 栋2-1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余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81058219646P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 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 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程,桥梁 工程,古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建筑 智能化工程,电力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工程咨询与监管;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2年12月3日 |
| 营业期限 | 2012年12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基建筑是依据中国法律 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荣基建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D151171218),具备签署《总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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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琏升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认荣基建筑为“异质结(HJT)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总承包的中标单位。根据江苏琏升提供的资料,江苏琏 升作为“异质结(HJT)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已取得“通高 新管备〔2023〕247 号”、“通高新管备〔2023〕249 号”、“通高新管备〔2023〕 250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总承包合同》由江苏琏升和荣基建筑合法签署。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主体
发包人:江苏琏升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
2.合同的主要内容
《总承包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其中合同 协议书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 数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对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设计、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 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及支付、违约、合同 解除、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总承包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琏升和荣基建筑均具备签署《总承包合同》 的主体资格,该《总承包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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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江苏琏升科技有限公司与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李 磊
经办律师:
彭 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