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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Apr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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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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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卓漫桦、邱世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 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 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3 月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24 年3 月30 日发布的《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 统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的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4 月10 日下午14:50;(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4 月10 日特定时 间段。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4月10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4 月10 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黄明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 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98,865,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7.0346%。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81,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23%。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17,193,07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701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 17,193,0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1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12 项议案:

  • 1.00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00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00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00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00 《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0.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1.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进行了 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 合并统计,并在审议相关提案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均获得出席会议和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2.00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3.00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4.00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5.00 《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6.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7.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8.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9.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0.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11.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

12.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11,1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8%;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2%;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901%; 反对3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9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 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 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盖 章) 单位负责人:

(张旭东) 经办律师:

(卓漫桦) 经办律师:

(邱世豪)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