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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s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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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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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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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35 号万科云玺1 号楼六层 电话:0592-5226928 网址:jingshx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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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京师(厦门)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章之菡律师、卓漫桦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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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 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4 月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的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⑴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5 月9 日下午 14:50 ; ⑵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5 月9 日特定时间段。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 月9 日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 月9 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秦晓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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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应 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797,10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8.109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 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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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29,375,6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8.032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 人,代表股份 10,375,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7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6 项议案:

  • 1.00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00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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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 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进行了 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 合并统计,并在审议相关提案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 行了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均获得出席会议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2,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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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3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0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2,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0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2,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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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00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2,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10,3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00 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2,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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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72,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 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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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 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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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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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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