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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Chua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2

Apr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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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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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民儒2011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出席了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的有关要求,现就2011 年度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汇报: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
次数
委托出席
次数
缺席
次数
投票情况
(反对次数)
姓 名
朱民儒 4 4 0 0 0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该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证监发[2003]56 号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 定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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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对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公司续聘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的审计机构的议 案,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建议,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本人同意,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 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为具有执业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 构;

(2)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表示同 意。

3、关于公司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有利于 交易双方共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关于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3)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表示同意。 4、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出具的关于2010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变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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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变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公司新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的 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和能力。

(2)本次新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此次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变动的议案表示同意。 (二)2011 年8 月10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阅核查,现发 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 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其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2011 年9 月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 验,形成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3,000 万元的授信业务担保提供,主要是为了满足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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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且由本公司和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宁波盛达发展公司共同提供 担保,担保公平、对等,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为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及出差的机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内 部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等日常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 况和资料,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半规 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真实、及时、完 整地完成2010年度信息披露工作;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 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 面的认识和理解,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

  •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在新的一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面对外部环境的变 化影响,积极应对,使公司稳健、持续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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