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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ard Optoelectron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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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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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规模、 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子 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 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 成有效评价。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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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认定公司重大、重要内控缺陷, 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审议并向董事会提 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七条 内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负责对内控评价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 缺陷进行初步认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发现的内控缺陷;负责跟踪缺 陷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 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条 内部环境评价内容: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 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及所属单位的相关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 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风险评估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 求,对公司目标设定、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设计与运 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控制活动评价内容: 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 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对公司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独立检查程序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信息与沟通评价内容: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 关应用指引为依据,对公司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评价内容: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 有关内部检查监督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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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 实施现场测试、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五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内审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 围、工作任务、人员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工作方案组成内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公司 各单位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 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 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实施 现场测试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各被评价单位的评价结果,初步判定缺陷 等级,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第十九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 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1. 设计缺陷: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的控制并不 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

  2. 运行缺陷: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但在运作上没有被 正确地执行。包括不恰当的人员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如频率不当等。

第二十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 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

  1.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2.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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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为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 准。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据缺陷可能 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 一、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 (一)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

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1.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未被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表

的重大错报;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的,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的舞弊

行为,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1. 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对公司对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 (二)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3. 未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

  4. 未对非常规或复杂交易进行有效控制;

  5.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及控制措施;

  6. 未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进行控制。

  7. (三)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影响财务报表真实性的缺陷。

二、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参考指标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占净资
产或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率
比率>5% 5%≥比率>2.5% 2.5%≥比率

注:净资产、营业收入总额为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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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一般 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目标、经营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 一、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 (一)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公司决策程序不完善或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

重大负面影响;

  1. 公司未对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出现非正常重大变化;

  3.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控制系统性失效;

  4.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5.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 (二)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

  7. 公司民主决策程序不科学或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要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

较大负面影响;

  1. 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

全责任事故;

  1. 公司重要业务控制制度或控制活动存在缺陷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2.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4. (三)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一 参考指标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般缺陷 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 的组合造成的直接经 比率>3% 3%≥比率>1.5% 1.5%≥比率 济损失金额占净资产 比率

注:净资产为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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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 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 月31 日作为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基准日后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有关文 件资料由内审部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利亚德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悖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或《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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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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