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evima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14, 2025

55007_rns_2025-10-14_60ad9fd8-a014-4c15-a620-d8d712ef0f9d.PDF

Director's Dealing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1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 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2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3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4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 以上信息。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本制度 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6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1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