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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ma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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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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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0-003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联泓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90 号) 核准,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736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11.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874.5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7,874.56 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0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12 月1 日验资报告》 (XYZH/2020BJAA110018)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联 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0 年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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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近日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户名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 |
|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 | 15260101040043409 | EVA 装置管式尾技术升级改造项目、6.5 万吨/年特种精细化学品项目 | 598,427,384.91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 | 240342812429 | 补充流动资金 | 682,336,600.00 | |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 | 872020200456702 | 10 万吨/年副产碳四碳五综合利用及烯烃分离系统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 344,045,000.00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0,000,000.00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人民
币1,624,808,984.91 元的差额部分为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 验资及评估费用、律师费用、上市相关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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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并应当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 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可以随时到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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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金公 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 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金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 年12 月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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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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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滕州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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