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evima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10, 2021

55007_rns_2021-08-10_6ec82684-d62a-4dd4-9392-1ce6c58e00fc.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联 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 了此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已制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风险控制 措施,并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021 年半年度公司不 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宁旻先生、 李蓬先生、郑月明先生、索继栓先生、蔡文权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

1 / 3

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光超先生、 何明阳先生、施丹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 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 3

(本页无正文,为《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刘光超 何明阳 施丹丹

2021 年 8 月 10 日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