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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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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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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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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1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并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9 日、2016 年 8 月 17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23)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6-028)。
2016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麻秀星女士、叶斌先生(目前两 人合计持有公司12,476,6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提交的《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提案》,经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取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并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调整后)》。现将修订条款 及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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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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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
|---|---|
|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即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 (即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即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 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 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支付一次 性补偿金。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 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 (即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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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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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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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 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 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 于出售或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 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 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收购资产后的后续 安排、交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作 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 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内容的,应由股东大会召 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 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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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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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
|---|---|
| 权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权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一)除公司处于特殊危机的情况外,公司需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签订将公司全部或重要 业务交予其负责的合同; (二)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行为而提交的关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授权许可协议等议案。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 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 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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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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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恶意收购发生 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继任董事会成员中至 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且继 任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五年 以上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董事会,但如出现职工董事的入选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比例的情况时,则董事会暂不设 置职工董事;继任董事会任期届满前,每年股东大 会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 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被改选的董事有权要求公 司参照本章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为保证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除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 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 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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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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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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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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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经营稳定性的义务。公司董 事不得怂恿、协助恶意收购方收购公司股份,或利 用职务便利向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的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公司董事违反本 项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董事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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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同时根据需要可以 设1 名副董事长。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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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对外融资行为; (十七) 审议批准所购买股权的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或者所购买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元或者购买对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普通对外投 资以及符合该等标准的普通对外投资资产的出售; (十八) 审议批准投资金额低于5000 万元的风险投 资; (十九) 审议批准合同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者合同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低于5000 万元、或者合 |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对外融资行为; (十七) 审议批准所购买股权的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或者所购买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者所购买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 万元或者购买对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普通 对外投资以及符合该等标准的普通对外投资资产 的出售; (十八) 审议批准投资金额低于5000 万元的风险投 资; (十九) 审议批准合同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者合同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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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低于500 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十)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的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 (二十一)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财务资助; (二十二)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 (二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低于5000 万元、或者合 同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低于 500 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十)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0 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关联交易; (二十一)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财务资助; (二十二) 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 (二十三)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时,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董事会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反收购措施。 (二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新增第一〇八条(后面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 第一〇八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 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 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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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
|---|---|
| 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 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 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 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 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 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 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 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 (五)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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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 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 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 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 为恶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 行为。如果未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 文件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本章程定义的 恶意收购范围随之调整。 股东大会对恶意收购作出确认决议之前,不影 响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 公司董事会为了对抗前款所述恶意收购行为, 在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主 动采取的收购措施不属于恶意收购。 |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 |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新增条款(此后序号依次调整) | 4.4 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时,收购方 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 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按照章程规 定对议案相关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 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 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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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调整后) | |
|---|---|
| 的,应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
|
| 6.1.2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6.1.2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此后序号依次调整) | 6.4 下列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一)除公司处于特殊危机的情况外,公司需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签订将公司全部或重要 业务交予其负责的合同; (二)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行为而提交的关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授权许可协议等议案。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存在新增条款的情形,改 动后条款序号依次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 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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