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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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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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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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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厦门市建筑科 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司拟以2013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26,36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1.00 元(含税),本年度不派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 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目前行业特点、公司中远期发展规划 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2012 年 -2014 年)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书》的规定,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已经建立起 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 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关于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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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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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2013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 使用的情形。
四、对《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从2012 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 公司提供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 事项的审计工作,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 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和资信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 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 未发生对控股股东、公司持股50%以下之子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任何情形,无逾期担保情形。
2、经核查,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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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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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此外,公司目前已经完善了关联方资 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并已建立了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六、对《关于为厦门思明双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 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对大洲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 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反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厦门思明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所处行业风 险性较高,公司设立时间较短,目前盈利水平不高,在管理模式、内部控制、风险 防范等各方面的经验较少,因此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不同意公司对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000 万元的反担保。
七、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八、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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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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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 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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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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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邹学栋 王凤洲
李智勇
签署时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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