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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 HOLDI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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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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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遗漏,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章程修订对照表内容如下: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 (一)建筑科学研究、建筑技术开 发咨询;(二)建设工程及产品质量 和性能检测;(三)建设工程可靠性 鉴定和加固;(四)建筑工程设计、 勘察与施工。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 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建筑科学研究、建筑技术开发咨询;(二)建设工程 及产品质量和性能检测;(三)建设工程可靠性鉴定和加固; (四)建筑工程设计、勘察与施工;(五)新型建筑材料的 研究、生产与销售;(六)未涉及前置许可的其他经营项目。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进 行调整。 |
| 2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 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 事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 定执行:(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 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 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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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会议的通知;(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四)若控 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 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 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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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 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 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 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 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十五)审议批准单 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所涉总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的融资行为;(十六)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根据需要 确定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十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二)选举和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 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 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单笔融资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所涉总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融资行为;(十五)审议 批准所购买股权的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该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对外投资、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的对外投资、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者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普通对外投资以及符合该等标 准的普通对外投资资产的出售,上述普通对外投资包括公司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含控股和参股公司)、购买股权等,但是 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除外;(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包括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 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担保的债权投 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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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财产品)以及符合该等标准的证券投资资产的出售,但是普 通对外投资及风险投资除外。(十七)审议批准投资金额超 过5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以及符合该等标准风险投资资产的 出售[指的是公司进行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还包括对 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 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但是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 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普通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包 括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十八)审议批准合同 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合同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或者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的资产处置行为(包括购买、出售、置换、赠与、抵 押资产等有关公司资产变动的行为,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十 九)审议批准对外财务资助总额(含控股子公司)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委 托贷款)、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 资助(或委托贷款)、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 款)、或者单笔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二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二十二)根据需 要确定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 委员会;(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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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 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 室或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5 | 原第四十六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 | 因第四十五条与第四十四条合并,原第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二 十九条均向前递减一个编号。 |
| 6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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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十)选举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十 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 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 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 七)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对外融资行为;(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并 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十九)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 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 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选举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 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融资 行为;(十七)审议批准所购买股权的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或者所购买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 万元或者购买对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普通对外投资以及符 合该等标准的普通对外投资资产的出售;(十八)审议批准 投资金额低于5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十九)审议批准合同 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3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者合同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低于5000 万元、或者合同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低于500 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十)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并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二十一)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 外财务资助;(二十二)审议批准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其他对外担保;(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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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 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 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 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八)审批批准除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普通对外投资以及设立分公司(包括子公 司设立分公司);(九)审议批准除根据本章程或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9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
| 10 | 增加一条为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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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第(一)、(二)、(三)、(五)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 事。 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 务。若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监事予以罢免。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公司监事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监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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