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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Technology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Dec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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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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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1]第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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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XINJIANG BAIKUNYAX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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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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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21]第12 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委托,指派本所陈盈如律师、付亮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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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11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1-10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于2021 年12 月10 日下午15: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 号立昂技术9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12 月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12 月10 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7 名,代表股份103,195,892 股,其 中有效表决权股份数4,658,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588%。本所律师已核 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53 名,代表股份54,180,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6395%,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为截至2021 年12 月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该等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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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 定对象签署<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该等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 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 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 决统计资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0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1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70,5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134,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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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5%;弃权0 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2.01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58,70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弃权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70,5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86,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3%;弃权47,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2%。

2.02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58,690,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478%;反对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2%;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56,2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26%;反对148,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4%;弃权0 股。

2.03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58,75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8533%;反对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18,3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7%;反对86,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3%;弃权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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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0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1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70,5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13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5%;弃权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0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1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70,5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13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5%;弃权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0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1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70,5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13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5%;弃权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0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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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1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70,5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13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5%;弃权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先生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05,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7721%%;反对1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弃权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170,59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5%;反对134,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5%;弃权0 股。

关联股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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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 一页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盈如: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付 亮: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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