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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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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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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0-096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8 月25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 年6 月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及公司于2020 年5 月20 日召开的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0 年7 月13 日完 成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000800 股 后,公司股本增至421,539,961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81,011,654 元增加至 421,539,961 元,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进一 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本次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 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1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1,011,654 元。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539,961元。
2 3.04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1,011,654 股,均为普通股。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3.04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1,539,961
股,均为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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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3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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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标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标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6 4.28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4.28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7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权利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 5.23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5.23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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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遵照《深圳证券交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遵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9.1 条规定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对外
担保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4.12
条的规定执行。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7.1.1条规定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对外担保的
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4.12 条的规
定执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9 5.24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至300 万元之间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之间,
5.24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至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10 5.25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公司与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5.25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 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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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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