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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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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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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0-096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8 月25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 年6 月12 日颁布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及公司于2020 年5 月20 日召开的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0 年7 月13 日完 成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000800 股 后,公司股本增至421,539,961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81,011,654 元增加至 421,539,961 元,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以进一 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本次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 体修订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1 |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1,011,654 元。 |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539,961元。 |
| 2 | 3.04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1,011,654 股,均为普通股。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3.04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1,539,961 股,均为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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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3 |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4 | 4.1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4.1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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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标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标准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5 |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
4.20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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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 6 | 4.28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4.28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7 |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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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权利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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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5.23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
5.23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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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遵照《深圳证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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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遵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9.1 条规定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对外 担保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4.12 条的规定执行。 |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7.1.1条规定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对外担保的 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4.12 条的规 定执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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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5.24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至300 万元之间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之间, |
5.24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至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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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在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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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5.25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公司与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5.25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 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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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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